-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065M/2026-00014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府办发〔2026〕20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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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8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提升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城镇燃气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涉及城镇燃气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企业是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和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涉及城镇燃气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涉及城镇燃气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要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本辖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准备,涉及城镇燃气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救援队伍要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在输配、充装、存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城镇燃气包含天然气输配管道系统(城市门站以内且供气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天然气)、天然气储配站、LNG调峰站、CNG加气站、二甲醚充装站、液化石油气瓶库、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部(门市)。
城镇燃气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事故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上与《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庆市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下与涉及城镇燃气事故灾难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应急预案相衔接。
图1.5-1应急预案体系图

1.6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城镇燃气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事故:在城镇燃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因城镇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燃气事故:在城镇燃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燃气事故:在城镇燃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燃气事故:在城镇燃气供应、储存、输配、使用过程中,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因城镇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九龙坡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和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事发地镇街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区级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属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
区城镇燃气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详见附件1。
应急救援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2。
2.3现场指挥机构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即为现场指挥部。
(1)督促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九龙坡区政府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按照“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定资金”的原则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应当对本行业、领域所涉及的城镇燃气安全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3.2.1 监测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事故统计分析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天然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智能化感知、监控系统等技术装备配备,实时动态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天然气风险数据,将发现的可能造成城镇燃气事故的风险报告区经济信息委和镇(街道)。
区经济信息委与各镇、街道办事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保持联络通畅,随时了解和掌握供气动态情况,强化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监测监控。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城镇燃气事故的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通报区经济信息委。
3.2.2风险分析
区经济信息委接收到信息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研判,分析可能发生的城镇燃气事故,预估可能造成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在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段,可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和加强风险监测分析。
根据城镇燃气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城镇燃气企业经监测、预测和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时,应立即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6〕6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按程序上报后,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按规定统一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和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过各类渠道发放给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事故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立即作出部署,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按职责做好应急防范处置工作。
3.5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通知抢险救援组、燃气企业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必要时建议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灾难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单位宣布终止预警,并通知有关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1)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同时立即上报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经济信息委,区经济信息委在30分钟内将信息上报给区委、区政府。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立即核查相关灾情,及时审核、分析、研判,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重大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19”报警电话或燃气抢险电话等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向“两室一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备。
(2)报告时限
若发生较大以上城镇燃气事故,区委、区政府要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
(3)报告内容
电话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基本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内容;书面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4)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可采取电话、书面等形式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2小时续报事故进展。
(5)信息通报
区经济信息委应及时向本级相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信息,通报、报告的信息应保持一致。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引发城镇燃气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经济信息委通报。
(1)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收集、研判各类灾害信息和动态信息,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若事故灾难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相邻区县,对相邻区县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邻区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2)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事故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化和分级处置,不管事故灾难发生的大小,事故发生地责任经营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有先期处置的义务,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减少损失、维护社会治安,并按规定迅速上报。
针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对应地将突发事故灾难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
发生一般突发事故灾难,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险情,并按规定上报区委、区政府。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城镇燃气事故后,由区经济信息委报请区政府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批准,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故灾难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区经济信息委和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和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险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研判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成员单位进行应急处置。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灾难,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进行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区相关部门向市相关部门报告,待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为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抢救遇险人员,视情况采取切断气源、疏散并设立警戒区、控制火源、检测探测、放空泄压、封锁危险场所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电话报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及时向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4.4.1 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城镇燃气事故,区经济信息委报请区政府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批准决定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4.2 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城镇燃气事故,由区经济信息委启动四级响应。
4.4.3 对于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城镇燃气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等级。
4.4.4 城镇燃气用户因人为因素、天然气设施或天然气燃烧器具故障等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经济信息委视情况启动或报请区政府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4.5.1 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启动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组建工作组并明确人员,组织会商研判,进行事态评估,研究确定事故应对处置方案。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现场指挥部服从其统一领导指挥,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市级层面派出工作组后,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三级及以上响应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组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
(2)抢险救援。抢险救援组视情况采取设备设施堵漏、隔离、降温、关停、放散、置换、火灾扑救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抢修被损坏天然气设施。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和受影响区域天然气设施运行参数、事发地道路和建筑物沉降、其他市政管网和管线状态监测,以及事故现场有毒气体分析、周边大气质量监测。
(3)现场管控。秩序维护组设立现场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及时清除、转移影响救援的障碍物等,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交通管控。秩序维护组组织实施现场交通管制等限行措施,后勤保障组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医疗救援。医疗救援组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疗,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后勤保障组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确保事发地及周边居民用水、用电等需求;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受影响居民停气期间的基本生活。
(7)维护稳定。舆论引导组做好事故现场和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组织恢复生产经营。
(8)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对事故证据进行搜集和留存,寻找证人并记录证言,控制事故责任人和嫌疑人。
(9)其他措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按程序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共同处置。
4.5.2 四级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由牵头组建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视情协调必要的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事发地镇街参与救援工作。
4.5.3 发生跨区县的一般、较大城镇燃气事故,按照市政府或者市经济信息委的安排,负责牵头指挥或者协助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后,经区城镇燃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由指挥长下达应急结束指令:
(1)遇险人员全部得救;
(2)事故事态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被消除;
(3)环境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检测符合有关标准;
(4)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舆论引导组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向社会发布城镇燃气事故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消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5.1.1善后工作组在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要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由善后工作组调查统计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5.1.3区卫生健康委做好事故现场和灾民安置场所消毒和疫情的监控工作。
5.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九龙坡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事故赔偿规定,确定赔偿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而受伤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5.1.5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对事故灾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订事故灾难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规划,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尽快完成恢复重建工作。
5.1.6 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由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制定工作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召集各有关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各城镇燃气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力量,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和补充力量,应合理确定队伍规模,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满足工作需要;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应急队伍的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在应急响应时统一协调指挥调配应急救援队伍。
各城镇燃气企业及各涉及城镇燃气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后,区公安分局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管养公路抢险保通和应急运力组织,协助相关单位开展人员疏散和救援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突发事故灾难后,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后转运至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救治。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专家资源和技术装备资源,依托市经济信息委组建的市城镇燃气事故抢险救援专家库和市应急局组建的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等技术专家队伍,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科学施救,并不断提升突发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鼓励有关单位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不断提高城镇燃气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资金保障按事权和财权划分,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区财政局保障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必要经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的资金需要。完善城镇天然气事故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城镇燃气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
区经济信息委和城镇燃气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抢险业务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对事故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本预案与《重庆市城镇天然气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区镇街其他相应应急预案、天然气经营企业编制的相应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区经济信息委将本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本单位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经济信息委备案。
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至少每年组织1次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战性,评估其有效性,针对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更新。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城镇燃气供应、储存、输配、销售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抢险业务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本预案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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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
组成成员 |
应急救援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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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 |
负责发布应急响应命令,全面组织指挥全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
1.召开指挥部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2.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委汇报事故处置应对情况; 3.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 4.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综合分析事故预测预警信息,正确研判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紧急状态,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提出应对措施。 5.按分级响应的规定,做好相关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
|
副指 挥长 |
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
负责统筹协调、运转保障等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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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济信息委主要领导 |
负责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 |||
|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
负责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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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 |
负责警戒保卫工作。 | |||
|
区消防救援局主要领导 |
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 | |||
|
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 |
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 | |||
|
成员 |
由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区级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属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
见附件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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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组 |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参加单位: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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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援组 |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参加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负责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消除次生灾害隐患,清理现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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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援组 |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参加单位: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统计核实事故伤亡情况等。 | ||
|
秩序维护组 |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参加单位:区交通运输委、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 | ||
|
舆论引导组 |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参加单位:区融媒体中心、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事故的企业(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总收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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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组 |
牵头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管理局(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提供应急处置后勤服务;提供必要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等工具;调集抢险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等;保障应急通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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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后工作组 |
牵头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总工会(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做好事故死亡人员遗体火化;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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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 |
牵头单位:区政府。参加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包括但不局限于上述单位)。 |
按规定组织开展一般事故调查,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市政府工作组开展较大以上事故调查。 | ||
应急救援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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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成员单位 |
应急救援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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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委宣传部 |
牵头舆论引导组工作。提出事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 道工作,收集、跟踪市内舆情,组织、协调和开展舆论引导相关工作;协调解决事故新闻发布、报告中出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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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经济信息委 |
牵头综合协调组工作;组织召开现场指挥部会议,协调综合性事宜,督导事件处置进展,收集报告事故信息,调集应急抢险器材和物资等。牵头抢险救援组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组织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参加舆论引导组工作,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制定宣传口径并组织起草新闻通稿,实时关注舆情进展,做好舆情监测引导、科普宣传等工作。参加应急保障组工作,配合做好抢险救援器材与物资保障工作。按照区政府授权组织或参加一般、较大城镇燃气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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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民政局 |
参加善后工作组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遇难人员殡仪、家属慰问等善后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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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财政局 |
参加应急保障组工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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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商务委 |
参加应急保障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好重点生活物资(粮油除外)市场供应工作;参加善后工作组工作,协助事发地镇街做好商贸流通企业善后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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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生态环境局 |
参加抢险救援组工作,负责对城镇燃气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周围区域环境应 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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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交通运输委 |
参加应急保障组工作,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公路抢险保通工作,协调受事故影响公交、轨道交通等线路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参加秩序维护工作,组织、督导公共交通运力配合开展人员疏散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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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城市管理局 |
参加抢险救援组工作,组织抢修与恢复在城镇燃气事故中损坏的有关城市供水管线以及道路照明等设施,指导协调抢修与恢复在城镇燃气事故中损坏的市政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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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参加抢险救援组工作,协调对受事故影响建筑的安全鉴定和应急监测,督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应急处置和协助人员疏散避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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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卫生健康委 |
牵头医疗救援组工作。负责紧急医疗救援及应急心理援助,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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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应急管理局 |
参加综合协调组工作,协调综合性事宜,督导事件处置进展,收集报告事故信息等。参加抢险救援组工作,组织协调一般、较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照区政府授权组织或参加一般、较大城镇燃气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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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公安分局 |
牵头秩序维护组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群众疏散,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工作,按照现场指挥部确定的警戒范围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顺利通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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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参加抢险救援组工作,为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等信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配合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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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市场监管局 |
参加抢险救援组、事故调查组工作,为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城镇燃气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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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消防救援局 |
参加综合协调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资源调配等工作。参加抢险救援组工作,承担城镇燃气火灾抢险救援任务,对城镇燃气事故中的被困人员进行救助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现场侦检,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进行器具堵漏、冷却抑爆、关阀断源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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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总工会 |
参加善后工作组工作,指导涉事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参加事故调查组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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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红十字会 |
参加医疗救援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为事故伤亡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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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分公司 |
参加应急保障组工作,负责控制停电范围,保证九龙坡主网安全,恢复电网供电;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处置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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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检察院 |
参加事故调查组工作,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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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人武部 |
参加抢险救援组工作,组织民兵和协调驻区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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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委网信办 |
参加舆论引导组工作,统筹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负责网络舆情研判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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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各涉及城镇燃气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负责报送事故有关情况;组织开展一般、较大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应对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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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事发燃气企业 |
负责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 对城镇燃气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负责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