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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2023-12-06

一、政策背景

2016年,为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区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21号)。2018年以来,中央、市区各级先后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职能职责、薪酬待遇等提出新要求。目前,我区执行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的政策不符,迫切需要重新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中组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22〕240号)

(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2022〕165号)

(三)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7〕312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按照全市党建统领网格治理专项行动相关规定,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增加一条:社区工作者除社区党组织书记外,均纳入网格工作,下沉网格担任专职网格员,按照网格员履职清单、任务清单线上、线下开展网格工作,主要承担加强政治引领、源头数据采集、矛盾前端化解、风险感知报告、服务凝聚群众、应急处置、承接协同事项等职责。

(二)人员配置

根据中央、市级对社区工作人员配备有相关要求,社区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区工作者,由各镇街向区民政局提出人员增加配备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适当增加配置。

(三)薪酬待遇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增加了对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规定的条款。

(四)教育培训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2022〕165号)相关规定,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进行培训,相关区级部门、镇街负责对其它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组织的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社区‘两委’其他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组织的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不少于3天。

(五)规范管理

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工作纪律、工作职责等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包括各镇街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推行社区工作者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工作制度;建设“全科社工”队伍,在社区设立公共服务综合受理窗口,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和“一站式”办理,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实现多窗口向综合窗口、一人一岗向综合岗转变。

四、问题解答

问:如何界定社区工作者?

答: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者,是指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认定,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成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

问:社区工作者的招聘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牵头,各镇街提出招聘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核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问: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如何构成?

答:社区工作者的待遇由基本补贴、职级补贴、绩效考核奖励构成。

问:社区工作者还享受哪些保障?

答:按照社保相关政策规定,由社区工作者所在街道、镇统一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问:什么是“全科社工”?

答:“全科社工”是指全面掌握人社、民政、卫健等社区公共服务各项业务技能的社区工作者,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具有一人多岗、全科全能的优势。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与原文件对照表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下划线部分对应主要修订内容,黑色加粗部分为新增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

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版)

(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要求,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需要,探索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路径,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较高、专业能力强、职业素养好、愿意长期扎根基层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一专多能”社区工作队伍,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是指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认定,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及招聘的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与街道、镇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社区工作者除社区党组织书记外,均纳入网格工作,下沉网格担任专职网格员,按照网格员履职清单、任务清单线上、线下开展网格工作,主要承担加强政治引领、源头数据采集、矛盾前端化解、风险感知报告、服务凝聚群众、应急处置、承接协同事项等职责。


第十二条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社区常住人口数和工作量大小等实际情况,核定社区工作者职数的配置。

第十三条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区工作者,由各镇街向区民政局提出人员增加配备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相关政策要求适当增加配置。社区“两委”职数,一般按照5到9人配备,鼓励“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条 社区职数的配置按社区规模和工作量大小进行配置,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工作人员原则上配备8-13人(其中“两委”班子成员5-9人),新建社区按8人的最低标准配置,如确实需要,由街道、镇向区民政局提出人员增加配备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增加配置,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所承担的工作及岗位需求情况适时核定社区工作人员编制。

第十五条 主要标准。政治思想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愿意长期扎根基层服务群众;会协调,善管理,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三条 主要标准。政治思想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较强;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度高;热心社区工作,能吃苦耐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会协调,善管理,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七条 招聘程序。

(一)责任分工。社区工作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牵头,街道、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二)招聘录用。各街道、镇根据社区工作者缺员情况,提出招聘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核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三)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参与社区选举,进入“两委”班子。

第十五条 聘选任用程序。

(一)责任分工。社区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由区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招聘录用。区民政局每年根据各街道、镇社区工作人员缺员情况,提出增编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可委托相关街道、镇组织(补充)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分笔试、面试、微机操作三大项进行,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转业复员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

(三)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参与社区选举,进入“两委”班子。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职工收入水平、城乡居民纯收入、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按照体现工作量、责任、绩效的原则,适时调整社区工作者报酬。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者的待遇由基本补贴、职级补贴、绩效考核奖励构成。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基本补贴标准,按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标准核定,副书记、副主任按书记、主任90%的比例确定,其他专职干部按书记、主任80%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按照社保相关政策规定,由所在镇街统一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全区人才培训规划,实行分级分层分类培训。推行多岗锻炼,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进行培训,相关区级部门、街道、镇负责对其他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组织的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社区“两委”其他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组织的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九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开展对社区党组织班子的培训;区民政局负责开展社区主任及社区工作人员在制度建设、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开展社区工作人员劳动技能培训。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组织的集中培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全区每年按不低于社区主要负责人5%的比例,选派社区工作人员到区部门或街道、镇机关挂职,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二十六条 街道、镇每年举办1-2期社区工作集中培训;建立入职培训和试用期制度,对新招聘社区工作者开展入职培训,学习基础知识、基本规矩;新招聘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进行测评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可结合实际,组织社区工作外出考察学习、开拓视野,不断改善提升社区工作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二十条 街道、镇每年举办1-2期社区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对新任职的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让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掌握便民服务相关业务技能,适应智慧社区建设的需要;可结合实际,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开拓视野,不断改善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二十八条各镇街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相关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需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并分别报送至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推行社区工作者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工作制度,满足群众服务需求。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社区工作者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社区工作者年休假、婚假、产假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社区工作者应围绕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建设“全科社工”队伍,在社区设立公共服务综合受理窗口,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和“一站”办理,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实现多窗口向综合窗口、一人一岗向综合岗转变。


政策原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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