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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建、改扩建住宅配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3-10-19

日前,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建、改扩建住宅配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区政府为加强九龙坡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制定出台了《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建、改扩建住宅配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16〕24号)。但因行政审批程序的改革和政府机构职责职能的调整,原管理办法已不适合实际情况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

(二)《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房局、重庆市城乡建委、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202号)

(三)《重庆市城市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布点规划导则》(DB50/T 1118—2021)。

三、主要内容

(一)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范围

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及用于开展社区活动、居民公益性服务的设施,具备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

(二)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和要求

凡在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依照集中、统一、合理、方便居民办事等原则配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缴纳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费。

无偿提供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宜在该开发建设项目的平街1-2楼,有独立对外通道,水、电、气、讯四通,且结构合理,采光应达到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标准,满足消防要求,有独立消防通道,净高不低于3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要求,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

(三)配置标准和方式

配置方式分为两种:实物配置和资金配置

1.同一项目开发区域户数达到2000户及其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该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

2.同一项目开发区域户数小于2000户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依照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建设成本标准,按每100户20平方米缴纳相应数额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费。

(四)产权性质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交社区组织永久使用,产权归街道、镇。

四、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答: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社区组织(村、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以及用于开展社区活动、提供社区公益性服务的设施和场所。例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警务室、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室等等。

问:某某开发商开发了一个新住宅小区项目,应该提供多大面积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答:如果开发项目户数达到2000户及其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按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如果户数小于2000户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者是依照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建设成本标准,缴纳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费。

问:某某开发商开发项目不足2000户,那这个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费缴给谁?

答: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费由项目所在街道、镇按照核定价格收取,并解缴入库。

问:某某社区闲置有一处1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社区群众能不能租来改成一个超市?

答:不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是社区组织办公和开展公益性服务的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问:开发商无偿提供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无偿提供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其用水、用气,按居民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价格。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建、改扩建住宅配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修订)》与原文件对照表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建、改扩建住宅配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修订)

下划线部分对应主要修订内容,黑色加粗部分为新增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建、改扩建住宅配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办法(2016年版)

(删除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土房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202号)和《重庆市城市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布点规划导则》(DB50/T 11182021精神制定。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86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土房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07〕202号)和市规划局、市质监局《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 543-2014精神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简称,主要包括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及用于开展社区活动、居民公益性服务的设施,具备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为“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范化简称,主要包括社区组织的办公用房及用于开展社区活动、居民公益性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发建设单位”为本区内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发建设单位”为本区内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含开发安置项目的区房管局、区土储中心、渝隆集团及各园区等部门)

第四条 建立推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工作协调机制,由区民政局统筹协调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各镇街等相关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依照集中、统一、合理、方便居民办事等原则配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缴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费。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宜在该开发建设项目的平街1-2楼,有独立对外通道,水、电、气、讯四通,且结构合理,采光应达到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标准,满足消防要求,有独立消防通道,净高不低于3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要求,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分期建设实施的住宅小区项目应在首期开发建设中优先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

第四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 543-2014)和集中、统一、合理、方便居民办事等原则配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缴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费。无偿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宜在该开发建设项目的平街1-2楼,有独立对外通道,水、电、气、讯四通,且结构合理,采光应达到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标准,满足消防要求,有独立消防通道,净高不低于3米,以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

第六条 同一项目开发区域户数达到2000户及其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该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

公租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置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公租房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73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同一项目开发区域户数达到2000户及其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每100户20平方米的标准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该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公租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置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12〕120号)执行。

第七条 同一项目开发区域户数小于2000户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依照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建设成本标准,按每100户20平方米缴纳相应数额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费。开发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能满足该区域社区服务需要的,也可多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其超面积部分,区、镇政府购买后交由社区使用。

第六条 同一项目开发区域户数小于2000户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依照区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当年建设成本标准,按每100户20平方米缴纳相应数额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费。所交费用全部缴入区财政专户,由区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全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或配置。开发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不能满足该区域社区服务需要的,也可多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其超面积部分,区、镇政府购买后交由社区使用,其用地为划拨性质,与配置的用房产权属性一致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交社区组织永久使用,产权归街道、镇。配置实物的,项目报批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区民政局的鉴证下,与项目所在地街道、镇签定包含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配置、交接和产权办理等内容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置协议书》。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交社区组织永久使用,产权归街道、镇。配置实物的,项目报批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区民政局的鉴证下,与项目所在地街道、镇签定包含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配置、交接和产权办理等内容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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