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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1-17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这是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层面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市委、市政府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中心城区住房突出问题,要求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市政府2021年把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内容。2022年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是切实解决重庆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的重大政策举措。2022年5月,我区出台《重庆市九龙坡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2023年,为符合实际工作情况,经多方面征求意见,修订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修订)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之规定,购房人自取得产权证之时方拥有房屋所有权,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暂不归属购房人所有。因此删除原文件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九龙坡区无房是指本人及配偶在九龙坡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三、主要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方案(修订)》共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建设方式、支持政策、运营管理、保障措施等七部分内容,其重点为: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预计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2.1万套(间)。按照“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元化供给原则,支持国有企业、租赁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其中区级国有平台公司筹集不低于区级三分之一的任务量。

(三)工作原则

包含加强顶层设计,科学确定目标;明确保障对象,促进供需适配;严格建设标准,提高居住品质;完善保障体系,规范房源渠道等四大原则。

(四)建设方式

以盘活存量为主、适量新建为辅,重点在轨道站点和商业办公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及周边增加供给,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五)支持政策

包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土地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强化金融支持、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落实税费优惠、完善公共服务等七个方面。

(六)运营管理

包含加强租赁管理、严格租金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等三个方面。

(七)保障措施

包含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宣传引导等三大保障措施。

四、新旧政策差异

此次修订的主要差异在于删除部分表述与《民法典》表述不一致的地方。

五、政策问答

1.问:哪些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应对象为在九龙坡区无房的居民,重点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租公房、公租房、廉租房和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人员不能申请。

2.问:建设标准是什么?

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

3.建设方式是什么?

根据实际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盘活存量为主、适量新建为辅,重点在轨道站点和商业办公区、产业园区、校区、院区(医院)及周边增加供给,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4.哪些可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以下类型的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居住类存量房盘活。闲置的公租房、人才房、安置房、公房及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可集中收储的居民自有房屋等;二是非居住类存量房屋改造。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性质存量房改造;三是新建配建。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配建。

5.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单套(间)建筑面积计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年涨幅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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