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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23-10-19

日前,九龙坡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在破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随着改革纵深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托底保障功能不足、大病重病患者负担较重的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对于低保边缘户、易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内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特殊群体暂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政策,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高。

二、目的意义

健全医疗救助机制,加强医疗救助力度,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后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10%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

四、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救助人员类别

特困人员

低保

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

返贫致贫人口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因病致贫

重病患者

认定

部门

民政局

民政局

民政局

乡村振兴局

乡村振兴局

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医保局

、主要内容

(一)资助参保

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例: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费用380元,二档参保费用为755元。张某是九龙坡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一名特困人员,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则不缴纳参保费用;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则需要自己缴纳375元(政府补贴380元)。

(二)大病保险倾斜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202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元)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元)

备注

普通群众

17833

60%

200000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

8916.5

65%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类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80%的比例救助,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6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全市统一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例:王某是九龙坡区认定的低保对象,患有特殊疾病肺癌,他因肺癌住院共发生符合医保范围内费用56762元。经医保、大病报销后还需自付19866.7,医疗救助再报销80%也就是15893.36元,王某只需要自己承担3973.34元。

(四)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给予倾斜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比例进行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6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五)建立长效机制

健全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发挥民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信息监测平台作用,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预警风险监测。医保部门及时将监测到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超过监测预警线的数据传送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

(六)引导社会参与

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支持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助医类公开募捐慈善活动,发挥补充救助作用,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开展工会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开展基层工会临时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有严重困难的职工,按照工会有关政策给予临时医疗救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

(七)优化经办流程

完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药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八)政策问答

1.问:哪些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范围?

答: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范围。

2.问:资助参保政策是怎样的?

答: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3.问:救助对象大病保险政策有何不同?

答: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4.问: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救助,对低保对象按80%的比例救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救助,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5%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6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

5.问:救助对象倾斜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4000元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比例进行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6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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