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司法局 > 部门信息

以案普法 | 一起掰手腕竟导致十级伤残,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1-08-18

相约掰手腕,为了一决胜负,双方铆足了劲儿发力,万万没想到,一方突然用劲,竟导致另一方手腕被掰断,谁来对这一切负责?

掰手腕中曾某受伤

2020年9月20日下午,重庆市垫江县某家理发店的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但曾某拒绝了李某,没过多久李某再次邀约曾某,曾某便答应了李某一起掰手腕。

意外的是,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了伤。经医院诊断,曾某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后经鉴定,曾某右肘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

曾某称,由于李某是理发店的店长且一再邀约掰手腕,自己才出于礼节应约。曾某认为,是李某将他的手腕掰断,应当承担责任,遂诉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元。

法院驳回曾某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指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规定便是自甘风险原则,即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者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但存在以下三个争议,法官给出了相应回答。

原告曾某与被告李某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原告曾某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的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原告施加压力,加之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原告在开始时拒绝了被告的邀约,但被告再次邀约时,原告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

被告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承担责任?

双方在掰手腕的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的正常行为,被告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被告突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加之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亦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再加之原告并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受伤,应认定被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综上,原被告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被告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增强风险意识

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具有风险性是体育活动固有的特点,参与者无一例外的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伤害事件不可避免。所有理性且客观的体育活动参与者均应加强对竞技活动的风险防范控制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九龙坡
DeepSeek助手

数据中心

政务公开
可视化系统

政策问答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