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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政策(3条)

日期:2024-03-04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3996

2、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68781823

3、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和由省(直辖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晋升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与30万元建站资助,新设立的省(直辖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与15万元建站资助。(纳入科技局扶持办法)

鼓励和支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对新立项建设的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与 5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省(直辖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与 3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建设期满后经相关部门评估验收优良的,给与20万元奖励。已建设完成的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开放程度、研发能力、人才培养等情况,按学科领域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经科技部或省(直辖市)级科技局评估为优秀的,分别给与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滁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创新工作站申报奖励补助、《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浙江舟山市定海区加快科创发展的若干意见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科技局

咨询电话:023- 6803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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