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九龙坡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
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4〕261号
区级有关部门,区军休中心、高新区军休中心:
《 九龙坡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已于2014年10月20日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龙坡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管理
试行办法
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关系军队和国防建设,关系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稳定,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为保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办发 〔2004〕2号 )的文件要求,坚持“定点医疗、定额考核、节余有奖,超支按规定报销”的原则,现结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我区实际,制订九龙坡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一、就医管理
(一)凡重庆市公立及指定医院均属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就诊医院。
(二)居住在异地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选择当地公立及指定医院就诊,报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定额及报销标准
(一)军队离休干部医疗定额按每人每年5000元作为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按重庆市医疗保险规定审核,超支部分全额报销;年终个人医疗 定额有节余者,节余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二)军队退休干部 (退休士官) 医疗定额按每人每年2000元作为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军队退休干部 (退休士官) 门诊按92%报销,住院按96%报销;年终个人 医疗定额有节余者,节余部分全额归个人所有。
三、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报销范围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 (退休士官) 医疗费报销,执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 施目录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不予报销。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药品或贵重药品(最小包装如1瓶、粒、丸、支、片和中药1剂)单价在200元(含)以上,单项检查、治疗费或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在500元(含)以上,不论门诊或住院,事前由医院填写申请审批表加盖印章,由九龙坡区军休中心、高新区军休中心同意签字后报区医保局审批同意(急诊可先行治疗,5日内补办手续),方可按90%报销。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个人自负20%,余额再按规定报销。白内障人工晶体置入实行定额报销,离休的单眼5000元,其他的单眼3000元,超出费用自负。
(三)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住院床位费离休干部每日床位费可在60元以内报销;退休干部 (退休士官) 每日床位费可在40元以内报销,超出部分自负。
四、报销方式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退休士官) 医药费 每月报销一次,凭医疗处方、门诊或住院发票及清单报销。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执行(试行)。原九龙坡区军休中心、高新区军休中心军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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