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
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九龙坡府办发〔2017〕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为确保我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制定此方案。
一、补助范围
1965 年 6 月 26 日至 2009 年 10 月7日,在九龙坡区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 1 年(含 1 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到市(区)外的也纳入补助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
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证明材料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方法,由各村委会(居委会)、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及从业年限的证明、认定及公示工作。
(一)身份认定
1.持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四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赤脚医生证、卫生员证)之一;
2.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档案记载的。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人员,均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经无利益关系的本村或邻村同期乡村医生、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期工作人员、原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同期干部至少 3 人以上证实,并在本乡镇(街道)和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可纳入本次离岗乡村医生身份认定的范围。
(二)服务年限认定
服务年限认定范围为 1965 年 6 月 26 日至 2009 年 10 月 7 日期间,且连续服务满 1 年(含 1 年)以上,不同时段、不同村卫生室服务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三)审核认定程序
1.个人向原执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个人申请进行初审。个人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在本乡镇(街道)和申请人原执业所在村(居委)同时张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
4.经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后,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其中,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 600 元;医疗补贴为每服务一年每月补贴10 元,按月发放。
四、参保及发放办法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60 周岁以下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并实行按月发放。60 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尚未参保的,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以提高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二)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三)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 号)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已参保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四)医疗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凡 2016 年 1 月及以前满足取养老待遇的,从 2016 年1月起发放;2016 年 1 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发放。已经领取2016年九龙坡区离岗村医补助的,从2017年1月起发放。
(五)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参加重庆市城乡养老保险的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由原户籍地人民政府负责将养老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 12 年计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纪检监察、信访维稳、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的公示和监督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统计工作,要加强协作,做好跨区县(自治县)执业的离岗乡村医生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补助对象社会保险的参保和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工作;纪检监察、信访维稳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人员的信访稳定工作。
(三)严肃纪律。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身份和年限认定、审核及参保、发放等各工作环节,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申请人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资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九龙坡区《关于印发九龙坡区老年离岗乡村医生生活困难和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3 166号),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关于老年离岗乡村医生生活困难和医疗补助办法通知》(九龙坡卫生发〔2013〕150号)同时废止。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的一般具体问题,由区县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作出补充规定,重大或普遍性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九龙坡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领导小
组
2.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
3.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人员名册
附件1
九龙坡区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洪亮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陈辛志 区财政局局长
邱晓东 区人力社保局党委书记
任逸舟 区纪委副书记
张邦庆 区信访办主任
邢雅翕 区卫生计生委主任
杨以平 区卫生计生委党委副书记
庞振华 杨家坪街道办事处主任
谢 华 谢家湾街道办事处主任
鲁 玲 石坪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任兴文 黄桷坪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 飞 中梁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郭 建 石桥铺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峥 渝州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厚刚 二郎街道办事处主任
黎文忠 九龙镇镇长
徐秀霞 华岩镇镇长
蒙长伦 白市驿镇镇长
李锡智 西彭镇镇长
赵顺平 铜罐驿镇镇长
王 飞 陶家镇镇长
黄 勇 走马镇镇长
陈 科 含谷镇镇长
綦朝辉 巴福镇镇长
周文杨 金凤镇镇长
杨 业 石板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委,由邢雅翕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杨以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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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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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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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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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寸免冠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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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选择打√) |
□农 业 □非农业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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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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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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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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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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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情况 (选择打√)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超龄人员养老保险 □其他 □尚未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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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乡村医生 岗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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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乡村医生 岗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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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时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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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岗位以来的主要经历 |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何村卫生室任何职 |
服务实际 时间 |
原始证明材料 (编号) |
证明人签字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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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以上所填内容属实,若有虚假,后果自负。
本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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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查意见 |
原服务村卫生室村委会(居委会)审核意见 |
经审核,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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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
经审核,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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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经审核,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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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经审核,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 元,医疗补贴金额每月 元。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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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 |
经审定,属于发放对象,服务年限 年,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 元,医疗补贴金额每月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出生年月”、“参加乡村医生岗位时间”、“离开乡村医生岗位时间”填写格式为“XXXX.XX”,如:1954年5月填为“1954.05”。
2.“原执业所在地”应填写XX区县XX乡镇XX村卫生室。所填行政村卫生室包括目前尚在和已撤销、更名或行政区划调整的行政村卫生室。如果为后者,则填原执业期间所在区县乡镇行政村。
3.原始证明材料指: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的任、留(聘)用证书(存根)或退出乡村医生证明(存根)、从业档案记载、在乡村医生岗位服务期间的补助会计凭证等;各类乡村医生培训、表彰、考核、奖励、奖状或照片等;编号附于此表之后,表中填列编号。
4.此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申请人留存。
附件3
重庆市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人员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性质 |
户籍所在省市、区县 |
家庭现住址 |
参加乡村医生岗位时 间 |
离开乡村医生岗位时 间 |
原服务 村卫生室 |
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 |
参保 情况 |
服务 年限 |
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 |
医疗补贴 每月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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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注”填写“户籍迁移市外”、“市内跨区县”、“本区县”三种情况;2.本表由镇(街道)审核公示后,连同本辖区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申报材料一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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