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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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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九龙坡府发〔2020〕8号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九龙坡区辖区全域。

二、禁猎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

三、禁猎的对象:国家和重庆市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和其他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以下工具和方式捕猎、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流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手捕、捡蛋、捣巢等其他一切方法猎捕。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报批。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运输、不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机关举报或者控告。

七、违反有关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监督电话: 12336,(023)6866698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    

部门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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