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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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2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已经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九龙坡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转型跨越,围绕“壮大楼宇经济规模、提升产业发展动能”两大目标,积极打造数字经济、高端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和生产性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楼宇业主(即物业的所有权人)、楼宇运营单位。楼宇范围包括: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科技研发楼宇、商业商务楼宇、文创艺术楼宇、工业楼宇和数字楼宇。

第三条  九龙坡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楼宇办”)负责全区楼宇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各镇街、园区、平台公司承担责任区域内楼宇的牵头服务工作。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大力发展楼宇集聚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单独或联合建设楼宇集聚区。对楼宇集聚区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采取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第五条  【鼓励新建楼宇开发运营】。鼓励楼宇业主自持产权,统一运营。对自持楼宇商业、商务部分产权达50%、60%、70%及以上(宾馆、酒店除外)并统一运营的,自正式营业时间起三年内,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每年按入驻“四上”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30%、40%、50%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补贴。同一楼宇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购买存量楼宇】。对购买竣工验收3年及以上存量楼宇“零散产权”(5家及以上产权人持有),达楼宇总商业、商务面积50%及以上,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贴。标准按照楼宇购买运营部分所产生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等额执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租赁存量楼宇】。对租用竣工验收3年及以上存量楼宇“零散产权”(5家及以上产权人持有),达楼宇总商业、商务面积50%及以上,自正式营业时间起三年内,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每年按入驻“四上”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30%给予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补贴,同一楼宇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楼宇智能化改造】。鼓励楼宇智能化改造,数字化发展。对建成并投入使用5年及以上、入驻企业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楼宇,实施楼宇停车系统、电梯系统、电力设施、信息化系统、智能化改造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升级改造项目,按该工程项目结算金额的10%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补贴,同一楼宇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楼宇加快招商】。支持楼宇强化招商,持续招大引强、招强引优。对当年区级财政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楼宇,首次引进“四上”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自引进起三年内,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每年按引进以上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50%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同一楼宇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打造特色楼宇】。鼓励楼宇运营单位引进软件信息、工业设计、文化旅游、大数据、人工智能、科技研发、新兴金融等产业。对入驻率达80%及以上、注册率85%及以上、行业集聚度60%及以上的楼宇,自认定起三年内,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每年按入驻“四上”企业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20%给予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同一楼宇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亿元楼宇能效提升】。大力培育亿元楼宇,提高楼宇经济贡献。对财政贡献首次达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10亿元(含)、30亿元(含)、50亿元(含)的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单位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财政贡献达到1亿元(含)以上,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且增长10%及以上的楼宇,以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贡献超过基数10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超过基数部分的5%比例奖励,贡献超过基数1000(不含)-3000万元、3000(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超过基数部分的10%、12%、15%比例奖励。同一楼宇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500强区域总部】。大力引进带动能力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发挥总部经济的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对首次引进入驻我区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民企100强中国(大陆)区以上级别总部的楼宇,按每家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给予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属于西南地区区域总部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内其他奖励补助办法重复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在九龙坡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涉及区级财政贡献扶持奖励,每家企业当年累计获得本办法及其它区级产业扶持政策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运营楼宇较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增量的70%。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招商入驻企业不含政府招商引资和区内搬迁的企业。

第十六条  申报资金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企业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后追回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向行业部门、镇街、园区提交申报资料,经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审核,报区政府认定公示后予以兑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楼宇经济扶持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20〕7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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