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规定,区政府决定对九龙坡区含谷镇14家采(碎)石场依法予以关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闭采(碎)石场范围:含谷镇行政区域范围内14家采(碎)石场。
二、关闭期限: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5日。
三、相关要求: (一)被关闭的采(碎)石场业主,应按要求停止生产,按通告期限自行搬迁生产设备,拆除生产用料仓以及其它附属设施,消除采矿留下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在关闭的采矿区域设置警示牌。
(二)采(碎)石场业主按规定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购买民爆物品凭证等手续,于2006年7月1日至7月15日到关闭采碎石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净龙村中小企业办公室)办理关闭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拆除的,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补贴。
(三)对不按通告要求关闭的采(碎)石场,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关闭和拆除;对阻挠关闭工作的个人和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