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15日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重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是指对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从事行政事项审批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效能监察建议的活动。
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监察的目的在于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各行政机关及其从事行政事项审批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遵循“政令畅通、责任明确、维护纪律、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按照行政监察与组织管理相联系的工作机制,由区监察局和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日常管理,配合区监察局开展行政审批效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进驻的行政机关和区监察局反映,作为对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
区监察局与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围绕实现区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研究确定行政审批效能监察阶段性要求,解决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加强本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高效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审批事项、程序实施审批。
(二)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对外公示许可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三)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要行政确认审批事项必须进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由大厅窗口受理,不得厅外接件。
(四)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管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分工,落实审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第八条 行政审批效能监督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督促并协助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审批工作协调机制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时效性;
(三)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及其操作流程的规范性;
(四)监督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公示的情况;
(五)跟踪检查对重大、重要、重点项目配套服务的落实情况;
(六)调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投诉。
第九条 行政审批效能监督检查的途径:
(一)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督促落实行政审批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行为;
(二)通过设立投诉电话(68780000)、投诉信箱,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条 行政审批效能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查阅、检查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三)走访举报投诉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四)对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进行明查暗访;
(五)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监督评议;
(六)依法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区政务投诉中心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务投诉中心工作规则》(九府发〔2004〕40号)规定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各种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收件后不出具回执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审批的;
(七)在法定审批程序之外,擅自增加行政审批环节的;
(八)超时办结或者中止办理未告知原因的;
(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在实施并联审批中不履行主办或协办部门职责的;
(十一)不遵守并联审批相关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事项未进行公示,或公示内容存在明显不足并拒绝改正的;
(十三)规定工作时间不提供对外服务的;
(十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取得行政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具备行政审批条件,或发现后不撤销原行政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应该作为而不作为引起社会投诉且被查证属实的;
(十六)因审批行为责任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十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八)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的,依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渝委发〔2004〕12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务投诉中心工作规则》(九府发〔2004〕40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