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
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5月16日
为切实发挥高级专家发展资金对高层次专家培养、引进、表彰奖励和工作性资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九龙坡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九龙坡府办发〔2007〕1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一条 高级专家发展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市级有关配套资金;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鼓励各机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提供捐赠。捐赠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以区政府名义向捐赠方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赠方名义设立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赠方意愿实行定向使用。
第二条 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由区人事局负责,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高级专家发展资金实施单位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原则
第三条 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支持和培养区内企事业单位中承担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发展项目的高级专家;
(二)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由高级专家主持的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发展项目;
(三)表彰奖励为九龙坡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管理原则。同时遵循以下使用原则:
(一)服务发展原则。优先资助与九龙坡区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重点项目或急需开发项目,以及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科研项目。
(二)讲求效益原则。资助的高级专家及项目必须是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和层次匹配的,资助后能起到积极推动经济或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作用。
(三)综合评价原则。对申报资助的高级专家产业发展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引进的高级专家实行综合评估,确保发展资金健康、安全。
(四)以人为本原则。凡主持和承担科研及成果转化或重大社会发展事业项目,为九龙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智慧、作出努力的高级专家,均可向区政府申请提供高级专家发展资金资助。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资金适用的高级专家范围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外有知名度的专家、学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其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并经区政府认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拔尖人员。
第六条 获得高级专家发展资金资助的前题条件是高级专家所从事的研发项目必须立项。立项是指通过申报获得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区级课题或其他有实用价值的创新性项目,报经区人事局汇总和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准同意资助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高级专家发展资金资助的高级专家个人和高级专家所从事的项目,原则上被资助高级专家需要与九龙坡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有两年以上全日制聘用合同关系,并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且在聘用合同中拟订有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等成果由合同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享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出卖等事项。
未签订有聘用合同或签订不足两年聘用合同的短期服务类专家,若确实参与九龙坡区重大项目研发合作并发挥重要作用的,可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享受高级专家发展资金个人资助。
第八条 在申请高级专家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中,原则上一个项目不超过三名高级专家。
第四章 资金项目分类和标准
第九条 高级专家发展资金按使用类别分为个人补贴类、项目资助类和表彰奖励类。
第十条 个人补贴类用于从事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立项项目的高级专家本人,其中包括培养类、生活补贴类和引进类。
(一)培养类
凡从事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立项项目的高级专家,因该项目需要参加市外培训、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二)生活补贴类
1.凡从事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立项项目期间的高级专家,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并享受定期看望和慰问,每年度一次常规体检和列入高级专家健康疗养组织范围。期限从立项当月起至项目完成或终止的次月止。
2.来区从事立项项目智力服务的临聘高级专家只提供往返车、船、飞机等交通费用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三)引进类
1.引进列入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立项项目的高级专家从市外落户到九龙坡区,并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发放一次性专家补贴2-10万元。具体发放额度视高级专家的层次和发挥的作用而商定。
高级专家在签订的聘用合同期内,未经区政府同意而另谋服务单位的,应当按比例追回所发放的一次性专家补贴。
2.通过引进智力的方式而引进的国内外专家,凡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类用于高级专家所从事的、在启动或实施紧要关头遇到实际资金困难,确需高级专家发展资金匹配资助的立项项目。采取协商和资金匹配的办法,具体资助金额根据项目需求情况审核而定,原则上与高级专家项目实施单位自筹项目资金比例不超过3:7,其中资助基础性课题等科研软项目每项不超过3万元;资助重大应用性研发等科研项目每项不超过10万元;资助科研成果转化等重点科研实施项目每项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类用于区政府定期表彰奖励为九龙坡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和在培养、引进、使用高级专家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表彰一次,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申报审批和使用
第十三条 立项申报核准是获得高级专家发展资金资助的前题条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或区级课题研发项目,以及自主创新研发有实用价值科研项目的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申请高级专家发展资金资助。
(二)填表和提供印证材料。按申请项目情况如实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使用立项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供下列与申请项目有关的印证材料,例如:高级专家从事的项目立项书,高级专家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业绩证明,与高级专家的聘任协议和服务方式、期限,实施中的科研课题、成果转化项目的进度,以及包括资金的使用目的、对象、步骤、期限和保障措施、预期效益等内容的计划书等。
(三)报送。申请人将《重庆市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使用立项申报书》和项目相关印证材料报送九龙坡区人事局。
(四)立项。凡报送的申请均以受理,经初审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立项条件的口头答复。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区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论证,在30日内作出是否立项的书面通知。
(五)核准。凡立项项目,与区人事局签订《重庆市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立项协议书》(附件二),规定该项目享受资金资助的协议内容、确定资助类别和专家名单,但具体金额不作约定,视下一步项目进展情况或实际产生费用由区人事局、财政局与项目实施单位或高级专家进行商定。
第十四条 一个项目立项只需申报一次,立项后原则上实施时限不超过两年,在项目规定时限内保持延续性。如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实施单位和高级专家需就项目未完成原因做相关说明,项目需继续进行的,可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取得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立项资格的项目实施单位或高级专家,按下列程序办理使用资金:
(一)个人补贴类
1.培养类:采取先行垫付、核准报销的方式进行补贴。凡纳入立项核准名单的高级专家,需提供因该项目参加国内外培训、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有效证明和实际支出费用的原始票据,填报《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个人资助审核登记表》(附件三),报区人事局审核报销后领取。
2.生活补贴类:采取造表发放、统一支付的方式进行补贴。按月发放的每人200元高级专家生活补贴由区人事局统一造表,专家本人签字领取;定期看望和慰问、组织常规体检和健康疗养由区人事局统一组织、统一支付。
3.引进类:发放一次性高级专家落户补贴,需提供高级专家从事的项目立项书,与高级专家的聘任协议(合同书),迁户证明等,由区人事局根据商定数额一次性划拔到专家本人账户内。
(二)项目资助类
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项目资助审核登记表》(附件四),连同与申请项目有关的印证材料特别是资金筹集、使用、短缺等实际情况报区人事局。区人事局、财政局会同有关专家进行调研论证、核实分析,根据项目进展中遇到的实际资金困难,提出使用高级专家发展资金进行资助的书面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资助金额,由区人事局在保证项目进度的基础上,逐步划拔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类由区人事局根据区政府表彰奖励名单据实造表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项目资金在1万元及以下,由区人事局审批;1万元以上,报分管区长审批。
第十八条 高级专家发展资金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需暂缓或中止进行的,实施单位需及时向区人事局作出相关说明,同时中止资助。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地申请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成果,对其报送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项目实施中,要认真组织,保证资金使用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责令其改正或收回高级专家发展资助资金;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一般情况由区人事局商区财政局处理,重大事项报区政府议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重庆市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使用立项申请书.doc
附件2 重庆市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立项资助协议书.doc
附件3 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个人资助审核登记表.doc
附件4 九龙坡区高级专家发展资金项目资助审核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