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7月,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首批79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区县之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区委、区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委发﹝2007﹞18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九龙坡委办﹝2007﹞213号)。今天的会议标志着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重大步骤。下面,我就全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感
完备的医疗保障,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继1998年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2003年,我区在没有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的情况下,自筹资金在铜罐驿、西彭、白市驿三镇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并逐年扩大试点范围和筹资标准,各项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群众的支持和认同,于2006年成为主城区第一个新农合市级试点区。目前,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覆盖37.3万人,但全区尚有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及失地农民26.3万人的基本医疗需求缺乏制度保障,因此,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迫在眉睫。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表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我区实现了全覆盖。这对于加快我区城乡统筹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前期的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试点工作尽管为我们此次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积累了经验,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涉及的人群更广泛,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加之我区作为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示范区和全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首批试点区,肩负着先行先试和探路者的使命。各镇街、各部门务必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准确掌握政策,夯实工作基础
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区政府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专业保险公司对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参保范围、财政补助办法等进行认真研究、精心测算,制订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区委常委会和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为深入贯彻文件精神,我重点强调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把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自愿参加的原则。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一项关系民生的民心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作为一项新的事物,群众对它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要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二是坚持多方筹资、合理负担、稳步提高的原则。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中央、市、区、镇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三是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这次出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需求情况制定的。我们应该看到,它的筹资水平、报销比例还处于低水平,与群众的医疗需求存在差距。但是,作为该项工作的试点阶段,这项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之一就是要做到既保证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又使这项制度能够持续有效运行。我们应该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报销比例将会逐步提高。四是坚持一个平台、两个标准、城乡统筹、均衡服务的原则。我区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平台,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经验、筹资模式、网络系统等,建立由两种筹资标准组成的、城乡居民自由选择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它的突出特点就是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和对计划生育特殊群体的关怀。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在两个档次之间自由选择与之相适应的筹资标准,区政府对符合“特补”条件的城乡居民给予同样的补助。同时,将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特殊群体纳入了“特补”范围,由区财政予以参保补助。
(二)掌握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区委、区政府对启动之年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使城镇居民个人参合率达60%以上,农村居民个人参合率达85%以上。为了让我区的群众早日享受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区委、区政府对于推进这项工作的时间安排是: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2007年的参合筹资工作,即:2007年10月30日前缴费的城乡居民,从2007年11月1日起享受报销; 2007年11月25日前,完成2008年的参合筹资工作,即:2007年11月25日前缴费的城乡居民,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报销。区委、区政府将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三)掌握参合范围。按照我区《实施意见》规定参合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关于“本区国有困难企业、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享受余命医疗费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区委、区政府非常关注这部分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考虑到我区的相关文件与上级文件的一致性,因此,没有在文件中明确这部分人是否为参合对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让这部分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四)掌握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定额筹资、分类报销、稳步推进、自愿参加的原则,确定两种筹资标准:一档筹资总额50元/人·年,居民个人筹资10元/人·年;二档筹资总额160元/人·年、居民个人筹资120元/人·年。财政对两种档次均“普补”40元/人·年,其中:城镇居民的“普补”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2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财政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区级财政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农村居民的“普补”由市级财政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30元/人·年的财政补助由区、镇财政按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分担。同时,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年满60周岁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低收入老人、中年丧子的独生子女父母、经市级鉴定节育手术远期并发症患者和因各种疾病无生育能力并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在“普补”的基础上,政府再按不低于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特补”。其中,农村“特补”对象和计生“特补”对象由于无中央及市级“特补”资金,对于这部分群众的“特补”,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强化措施,把握关键,确保试点任务的落实
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创新工作,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完成的系统工程。因此,各镇(街)、区相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密切配合,把握好宣传、登记、资格审查、筹资等关键环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顺利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一) 广泛宣传动员,提高群众参合率。“自愿参加”是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原则之一,如何提高参合率,扩大覆盖面,宣传和政策引导是关键。要通过精心的组织,深入的宣传,耐心、细致、准确的解疑答惑,让群众认识参合的好处,参合的程序,提高群众参合的积极性。全区已统一制作致全区居民的一封公开信、宣传传单、宣传手册及VCD宣传盘等宣传资料,各镇(街)要及时将宣传资料分发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镇(街)还要积极采用广播、标语、召开居民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效果。要注意宣传两个档次之间的差别,引导居民选择二档标准参合。这样更有助于帮助群众抵御大病风险和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 严格资格审查,确保政策公平性。参合对象的审核工作涉及享受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的公平性,各街镇要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社保工作的同志承担这项工作。要让每一位属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都能及时参保,让每一位符合政府“特补”条件的居民都能及时享受到党和政府的“特补”政策。对于“年满60周岁,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低收入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确定,各镇街要作好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让享受政策的群众舒心,让其他的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充满信心,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成为社会稳定的促进剂。要坚决杜绝不负责任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对享受“特补”的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保证公平性。
(三)准确登记筹资,确保工作质量。参合登记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性工作,是否准确登记参合人员信息,关系到参合人员是否能享受中央、市、区的各种政策及补助。各镇(街)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准确收集参合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关系、参合档次、选择报销时段、人员类别等信息,并及时按要求录入和报送信息,确保基础信息收集准确无误。各镇(街)要做好筹集资金的管理工作,防止被盗和丢失。
四、监管有力,保障到位,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基金监管。要按照管理与监督分开的原则,以收、管、支三个环节为重点,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居民代表组成的区、镇(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小组,定期检查、监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以城乡统筹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为核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要建立常规审核、重点监控、问题稽查相结合的机制,将防范基金风险的责任落实到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联合督查、不定期暗访、费用报销公示和基金专项审计等,严防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加强医疗机构建设。医疗机构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能否让参合群众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关键,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一是要根据群众的医疗需求,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将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级医院纳入定点范围。二是适当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动态协议管理,鼓励资格竞争,实行药品集中询价采购,按照招标药品作价原则确定最高零售价。完善主要病种最高限额、单处方限额、日门诊限额和医药费用综合控制等制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是要与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加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改善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增强服务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工作任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区级财政将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一是区合管中心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1元/人·年的标准纳入区级财政预算;镇合管办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0.5元/人·年纳入镇财政预算。二是启动之年,街合管办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1元/人的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以后每年按服务人口0.5元/人的标准纳入区财政预算。三是对组织宣传工作开展得好的街镇,可适当提高工作经费补助标准。
(四)强化组织保障。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区合管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劳动保障局,区合管中心暂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各镇(街)要相应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组织领导机构,下设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简称镇、街合管办),做到机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五落实。镇、街合管办在业务上接受区合管中心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同志们!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的责任,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工作方案,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实现全面小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