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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02月25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编辑: 文章管理员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基本养老
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制定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0月27日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九龙坡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办法》第三条所指的试点阶段的实施范围包括:华岩镇西山村1社,白市驿镇海龙村1、2、6、8社,牟家村1、2社,太慈村3社,高峰寺村15社,清河村7社,真武村11社,西彭镇宝华村11社,陶家镇友爱村3社,金凤镇白鹤村3社,走马镇金马村9社;村“四职干部”是指通过公选、直选等方式产生的在我区各行政村(高新区除外)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主任(副主任)、村会计、村计划生育专干等职务的村干部。
第三条  《试行办法》第四条所列参保单位是指以农村经济合作社为单位独立核算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外,必须全员进行参保。
“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条  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试点阶段实施范围内的社需召开社员大会,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参保的基础上,报镇人民政府备案;以后要参保的社,需召开社员大会,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参保的基础上,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参保单位须向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参保单位应在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缴费登记,并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区社会保险局申报次年缴费基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阶段的月缴费基数按300元和400元申报,以后如区政府调整缴费基数,按新缴费基数选择申报。
《试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4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每年只能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
《试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3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如要求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费的,必须补缴历年缴费差额。已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要求补缴的,在补缴缴费差额的次月起按高缴费基数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之前养老待遇差额不补发。
社会保险年度指从每年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0日止。
第八条  参保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6%逐月缴纳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第九条  村“四职干部”以镇为单位参保,养老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各镇承担。换届后继续参保,养老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仍由各镇承担。
第十条  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的8%建立。区社会保险局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所得的利息。
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一条  区社会保险局必须为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因被保险人户口迁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减参保人数的,须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死亡证明。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新增18周岁以上人员(包括本单位新成长劳动力和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应征服兵役或上学后重新回到参保单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员,必须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须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或回到本单位定居次月将新增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向区社会保险局申报。属毕业或复员、退伍后回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补缴18周岁后读书或服兵役期间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属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申报参保时如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瞒报、漏报应参保人员的,重新申报参保时,瞒报、漏报人员须从办法实施时或年满18周岁或户口迁移至本单位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所指的“特殊情况的,经区社会保险局审核批准,可采取延伸缴费”,仅限于户口迁移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户口迁移原因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要求延伸缴费的,需向区社会保险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继续缴费满15年后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区财政每年注入一定数额的统筹基金,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转”,是指由区社会保险局根据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规模和基金运行状况进行财政投入测算,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安排资金注入。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时,由所在参保单位提前两个月向区社会保险局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以保证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次月起享受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区社会保险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次年1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保险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金根据缴费基数的调整调升。当缴费基数发生调整时,基础养老金按缴费基数的增长率同步调整。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区社会保险局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委托银行将养老保险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需提供由当地户籍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在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后,发给6个月的死亡当月享受的养老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费。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没有能力如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区社会保险局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经区社会保险局检查核实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各镇政府应配合区社会保险局做好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核查工作。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必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参保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经批准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应参保人数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由区社会保险局负责追缴,并限定欠缴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区社会保险局从次月起根据欠缴单位和被保险人实际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审核新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是指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试行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每年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方式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取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措施,所得收益并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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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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