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契税计征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契税计征实施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1日经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契税
计征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精神,以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渝财农税〔2006〕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暂按50%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契税由区财政局直征,区国土分局由委托代征单位改为协税护税单位。实施办法如下:
一、计税价格
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价格。即: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乘以140元(中梁山以东地区)或110元(中梁山以西地区)的50%作为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契税计税价格中。
二、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职责
(一)土地出让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区财政局提供土地出让资料。
(二)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代区财政局下达契税纳税通知书给纳税人。
(三)由纳税人提供国土部门出据的公示函以及该宗土地的应纳税申报计算金额,到九龙坡产权产籍监理所征收大厅财政征收窗口进行审核。
(四)区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提供的有关资料经审核后,下达缴款通知书。
(五)纳税人凭缴款通知书到征收大厅银行窗口解缴税款。
(六)纳税人凭银行盖章的缴款通知书到征收大厅财政窗口办理并领取契税完税证(若纳税人用支票解缴,待税款到帐后办理)。
(七)纳税人持契税完税证发票第2、4联到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办理完善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
三、本办法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