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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效能测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02月25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编辑: 文章管理员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效能
测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效能测评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1月21日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效能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效能测评是以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为目的,运用多种手段和途径,对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运转状态、效率等情况进行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部门)及其从事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效能测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公开公平、透明规范原则;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
(四)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
(五)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的内容。
(一)部门测评的内容:
1.审批公示情况。是否对审批项目及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所需申请材料等相关信息及时公示。
2.流程规范情况。是否在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中按规定的依据、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等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期限合法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4.收费合理情况。是否按照已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5.窗口运行情况。是否按区政府的规定派驻窗口工作人员;是否将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要行政确认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受理;是否存在厅外接件和厅外发件(除经区政府批准外)。
6.满意度调查情况。调查群众对部门的满意度。
(二)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工作人员)测评的内容。
1.履行职责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2.服务效率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文明服务情况。是否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规范、热情周到的服务,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情况。
4.满意度调查情况。调查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满意度。
第六条  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的方法。
行政审批效能测评采用扣分制的方式定期进行。
(一)测评时间
窗口工作人员按季度进行测评,年度的总评分取季度平均值;部门及在部门的工作人员按季度各部门自评,在自评基础上监察局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测评,年度的总评分取检查测评分的平均值。
(二)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测评基准分
1.进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部门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具体分值权重为:审批公示占15%,流程规范占12%,期限合理占25%,收费合法占10%,窗口运行占8%,满意度占30%。
2.未进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部门测评采用92分基准分制。具体分值权重为:审批公示占15%,流程规范占12%,期限合理占25%,收费合法占10%,满意度占30%。
3、窗口工作人员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具体分值权重为:履行职责情况20%,服务效率占30%,文明服务占20%,满意度占30%。
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每个测评项目最低得分为0分。
(三)部门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经查实,没有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测评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四)部门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经查实,构成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年度总分中一次性依次扣除5、10、15、20、30、40分。
第七条  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的组织实施。
(一)部门的效能测评由区监察局牵头,会同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窗口工作人员的效能测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在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效能测评由各所在部门组织实施(测评细则由各部门制定报区监察局备案)。
(二)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将收集的大厅局域网数据库信息及转送件信息,作为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的依据。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收集电子评价器满意度调查情况及随机发放调查表调查情况、现场视频监控情况、有效投诉情况,作为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的依据。
(三)区监察局将收集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机构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的依据。
(四)区监察局将会同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采取民主测评、“随机检查”等方式量化被测评对象的工作效能,并将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的依据。
 第八条  行政审批效能量化测评等级的确定。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效能量化测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得分90以上为优秀,70-89为合格, 60-69为基本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行政审批效能量化测评结果的运用。
(一)窗口工作人员的测评结果纳入部门的同期测评,作为加分和减分依据。窗口工作人员为优秀的,加5分;合格的不加分也不减分;基本合格减5分,不合格减10分。
(二)建立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效能测评排名情况每半年在区政务网上公布并书面送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三)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和定期效能测评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部门由区监察局分别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或《行政效能监察告诫书》。
(四)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并作为部门和个人评选先进、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细则(部门);
2.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细则(窗口工作人员)。
 
 
 
主题词:行政事务  审批  评比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1:
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细则(部门)
 
内容
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
及理由
被扣分数
审批
公示
(15分)
1.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缺一项扣3分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在办事指南、办公场所、网站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违反一次扣3分
 
流程
规范
(12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3分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3分
 
5.依法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机关应在承诺时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违反一次扣3分
 
期限
合法
(25分)
6. 依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5分
 
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5分
 
收费
合法
(10分)
8.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违反一次扣3分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违反一次扣5分
 
窗口
运行
(8分)
10.按照区政府规定派驻工作人员。
违反一次扣1分
 
11.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要行政确认事项纳入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受理,无厅外接件和厅外发件。
违反一次扣3分
 
12.并联审批中主动履行主办或协办部门职责,遵守并联审批相关规定。
违反一次扣3分
 
满意度
调查
(30分)
13.无投诉、无举报。
查实有效投诉举报一次扣5分
 
14.满意度调查。
不满意每次扣5分,很差每次扣10分
 
 

附件2:
行政审批效能测评细则(窗口工作人员)
 
内容
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
及理由
被扣分数
履行职责
(20分)
1、 工作人员应对公示内容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向申请人阐明变化后的申请要素。
 
违反一次扣2分
 
2、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和不予行政许可的申请进行说明,对延期办理或终止办理的事项应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原因。
 
违反一次扣3分
 
3、严格履行受理、办结计算机登记手续,及时录入登记时间,不得对受理和办结的时间弄虚作假。
违反一次扣5分
 
4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对申请予以办理,不得擅自增加行政许可环节,不得无法定依据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许可。
 
违反一次扣5分
 
5、在并联审批过程中,认真履行主、协办部门职能,严格按照并联审批工作程序办事,遵守并联审批相关规定。
违反一次扣5分
 
6、接发件由大厅统一转送,不得在厅外接件和发件。
违反一次扣5分
 
服务效率(30分)
7、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得受理后告知和模糊行政许可行为,耽误申请人不必要的时间。
违反一次扣5分
 
8、认真受理、按时办结,受理材料不得遗失,在规定的时限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得“超时办结”。
 
违反一次扣5分
 
9、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3分
 
10、受理申请材料,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因表述不清等原因造成申请人两次交件。
 
违反一次扣3分
 
11、许可申请办理完毕,应及时将相关证件和文书送达大厅窗口,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不得拖延或截留。
违反一次扣3分
 
 
文明服务
(20分)
12、严格遵守大厅作息时间,不出现无故空岗行为,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违反一次扣5分
 
13、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言行举止礼貌得体,挂牌上岗,标识明确。
违反一次扣3分
 
14、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用语规范,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
 
 
不良情况一次扣3分
 
15、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为群众提供周到的服务,不得对申请人或来访人员推诿或粗暴对待申请人。
 
不良情况一次扣3分
 
满意度
调查
(30分)
16、无投诉、无举报。
有效投诉举报每一次扣5分,受处分的按第六条测评方法之四执行
 
17、满意度调查。
不满意一次扣5分,很差一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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