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特困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九龙坡府办发〔2005〕133 号)及《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九龙坡府发〔2006〕3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帮助城乡特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特困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57号)及改革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特困医疗救助本着“救急、救难、公平、简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政府救助与以个人负担相结合,基本做到“小病能治,大病有救”,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特困医疗救助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城乡特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审批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城乡特困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区卫生局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特困医疗救助与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衔接。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对城乡特困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
各街、镇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医疗救助的审批上报及医疗救助金、证(卡)的发放工作。建立救助对象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四条 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为具有本区城乡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区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低保户;
(二)农村五保户;
(三)城镇无业、失业、破产企业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本办法所指重点优抚对象为:7-10级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四)城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条 因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吸毒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不在城乡特困医疗救助范围内。
第六条 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群众,每年享受一定数额的城乡特困日常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00元。(城市“三无”人员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扶、抚养人,无劳动能力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未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及失业、下岗、破产企业中的重点优抚对象,因患血友病、恶性肿瘤晚期、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风湿性心瓣膜病、脑中风、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等严重疾病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3个月以上、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00元。
3.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一、二级残疾人(不含精神病),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560元。城市低保户中的一、二级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600元。
4.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的一、二级残疾人(含一、二级精神病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日常医疗救助金300元。
(二)大病医疗救助
1.本办法第四条1-3项确定的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时,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其中已参加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只能申请大病医后救助。
2.大病医疗救助的方式:大病医疗救助采取医前救助、医后救助两种方式。其中对住院治疗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住院须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程序办理。
(1)医前救助:住院治疗本办法规定的15项疾病的,一年累计给予一定数额的医前救助(病种及救助标准见附表一)。同时并发多种疾病的,个人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2)医后救助:在本办法规定的15项疾病以外或一时不能确诊而又必须住院治疗的,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即住院医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5000元以下按30%的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按40%的比例救助,个人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3)农村五保户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救助后,个人自负部分,属集中供养的,由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金救助40%,镇财政负担60%;属分散供养的,由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金救助40%,镇财政负担40%,个人负担20%。
(三)临时医疗救助
因病住院治疗医药费较高,个人负担较重,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其他城乡困难群众,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临时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临时医疗救助总额累计最多不超过3000元。也可由本人向当地慈善会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四)残疾人医疗补助
残疾人按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医院就诊享受残疾人康复就医补贴。
第七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药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有关规定已报销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其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药费收据、诊断书、处方、住院清单等(医药费发票6个月内有效);
4.按规定已报销的医药费凭据;
5.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证明;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日常医疗救助
(1)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民主评议后,将人员名单及公示反馈的意见报街、镇审核,各街、镇审核后将符合日常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2)区民政局审批后,由各街、镇代发区统一印制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救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区民政局每年将汇总的日常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分别抄送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各一份。
2.大病医疗救助
(1)医前救助
救助对象凭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书及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后报街、镇审批,各街、镇审批后发给救助对象区统一制作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通知书》。各街、镇每月28日前将救助审批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2)医后救助
救助对象凭住院发票及住院清单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街、镇审核后,每月28日前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核定其医疗救助金额,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街、镇告知申请人。
3.临时医疗救助
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各街、镇审批,5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各街、镇每月28日前将临时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及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份上报区民政局备查。
第九条 医疗救助证、卡的使用及管理
(一)医疗救助统一使用《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救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证、卡到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在规定的救助限额内免收医药费。
(二)《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救助证》每年由各街、镇负责年度审核。救助对象只能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使用,一人一证,有效期一年,当年未使用完的费用不能接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的使用及管理按《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及《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区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对持有《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救助证》、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低保金领取证的城乡居民,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诊疗费和护理费减半收取,手术费降低20%(材料、血液、氧气、药品费等除外)。同时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及《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局开展济困病房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按政策规定减免医药费。
第十一条 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只能在规定的服务项目内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详见附表二)。
第十二条 区政府建立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金,并制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十三条 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行为者,卫生部门应予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定点医疗服务资格,并相应扣减次年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负责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接受区监察局、区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城乡特困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医疗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8日印发
|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特困大病医前救助标准(表一) |
|
|
|
序号 |
救助病种 |
救助标准(元) |
|
|
1 |
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
5000 |
|
|
2 |
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
5000 |
|
|
3 |
血友病 |
5000 |
|
|
4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4000 |
|
|
5 |
心肌梗塞 |
3000 |
|
|
6 |
高心、冠心、风湿性心瓣膜病衰竭需住院治疗 |
2000 |
|
|
7 |
脑血管意外(脑梗死、脑出血) |
3000 |
|
|
8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3000 |
|
|
9 |
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 |
4000 |
|
|
10 |
急性阑尾炎(手术) |
1500 |
|
|
11 |
腹外疝(手术) |
1500 |
|
|
12 |
胆囊炎胆囊结石(手术) |
2000 |
|
|
13 |
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需住院治疗的 |
1500 |
|
|
14 |
子宫肌瘤、卵巢囊肿(手术) |
1500 |
|
|
15 |
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需住院治疗的 |
1500 |
|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表二)
|
序号 |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称 |
服务项目 |
|
|
1 |
区第一人民医院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大病医疗救助(住院) |
|
|
2 |
区第二人民医院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大病医疗救助(住院) |
|
|
3 |
区第一中医院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大病医疗救助(住院) |
|
|
4 |
区第四人民医院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大病医疗救助(住院) |
|
|
5 |
区第五人民医院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大病医疗救助(住院) |
|
|
6 |
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大病医疗救助(住院) |
|
|
7 |
区精神卫生中心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大病医疗救助(住院) |
|
|
8 |
区红十字医院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大病医疗救助(住院)、残疾人医疗补助 |
|
|
9 |
区妇幼保健院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大病医疗救助(住院) |
|
|
10 |
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 |
|
|
11 |
镇卫生院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 |
|
|
12 |
各村卫生室 |
日常医疗救助(门诊) |
|
|
注: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只能在规定的服务项目内,为救助对象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服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