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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年06月29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编辑: 文章管理员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关于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等七部委局2007年4月28日联合召开的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和部署,切实解决我区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此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实施环保“四大行动”为中心,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积极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九龙坡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研究解决全区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
组  长:李光荣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  笛    区政府办副主任  
李  霞    区监察局副局长
周  韬    区环保局局长
成  员:崔  勇    区经委副主任
刘沙舟    区安监局副局长
李剑峰    区司法局副局长
桂志毅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卢安文    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
张  明    区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
张兴兆    区环保局副局长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完成。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巩固我区2006年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问题和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对电镀、印染、化工等重点污染行业实行集中整治,有效遏止污染反弹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在2006年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并进一步开展工业污染、生活污染、船舶污染和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口的取缔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沿长江的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对措施。四是加强饮用水源水库水产养殖的执法检查,全面取缔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水产养殖。五是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餐饮、娱乐船舶,启动实施我区的码头优化调整工作,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船舶码头。六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在2006年工业园区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集中解决工业园区(含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开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整治
重点检查整治电镀、造纸、化工、纺织印染等重大污染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全面按照排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对非法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规定超标排放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整治大溪河沿线企业排污行为
在2006年对大溪河沿线企业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查处酿造、造纸、纺织印染、废旧塑料加工等水污染严重的企业,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监管,对超标排放或以不正当方式排污企业依法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对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或以予取缔。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水产畜禽养殖的污染问题,减少对河流的污染。
(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重点加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经营性文化娱乐场噪声污染控制。一是加快推进污染企业搬迁,加强现有污染源治理和监管。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对超标企业依法实施治理、限产、搬迁、关停。二是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加大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巡查力度,尤其加强中、高考期间的建筑噪声管理,严禁在考场周边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三是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监管,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扰民投诉较多的卡厅、迪吧等歌舞娱乐场所。
(六)进一步巩固加强主城区尘污染控制
重点查处工业企业偷排漏排现象和治理设施擅自停运情况,运渣车辆冒装、抛撒情况,建筑工地和房屋拆迁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情况,企事业单位和餐饮业燃煤情况等。一是在控制工业粉尘污染方面,要加大重点污染源整治力度,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使污染排放降到最低限度。二是在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方面,严格开工条件,实施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地坚决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采取降尘监控手段掌握施工扬尘情况,对管理混乱,污染严重的建筑工地,坚决停工整改。三是在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方面,要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运渣车辆密闭运输的各项规定,从严查处超载、超重、未密闭、沿途抛撒的车辆;四是在控制燃煤、油烟污染方面,强化对企业燃煤的监管,开展餐饮业禁煤整治,加大餐饮业油烟治理力度,严把新建餐馆环保审批关,对油烟污染扰民严重且整改不力的,坚决停业整顿。五是在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方面,要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强化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的治理,从严查处冒黑烟上路车辆。
(七)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重点解决群众多次投诉不能解决的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彻底解决群众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2007年6月1日—6月20日)
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广泛动员和部署。开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进行摸底调查,尤其是对长江流域范围内影响水环境质量、影响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工业污染源、因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危险源及群众投诉强烈的污染源、城乡结合部污染源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掌握本地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2007年6月21日—10月)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问题和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以及电镀、化工等重点污染行业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把查处、整治情况及时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三) 总结阶段(2007年11月)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重庆市九龙坡区2007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区经委负责清查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区监察局负责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
    区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已取缔、注销的企业进行复查。及时查处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进行工商登记及其它违规核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区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源水库水产养殖和次级河流内畜禽养殖取缔工作。
    区环保局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区经委;凡是因为环境违法案件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需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向颁证的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交区安监局;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区经委、区监察局、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土、建设、市政、公安、交通、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考核制度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按照《重庆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考核办法》,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绩效评估和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制度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和解决环境执法政策和突出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建立部门联合办案制度,明确联合办案程序、时限、责任等,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
(三)建立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以及屡查屡犯,污染严重,群众长期不满的案件,要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及时进行查处,各有关单位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要有据可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完善交接手续。
(四)坚持报告制度,及时通报信息
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制开展工作,及时将实施的进展情况报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强化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公开查处几个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
(六)加大惩治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问题,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七)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不力、查处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影响的,特别是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放任、袒护、包庇的,要坚决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建设。
(八)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九龙60分设立“曝光台”,并公布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开举报电话,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上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查处得力的要通报表扬,查处不得力的要通报批评。对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范云勇、王昭云
联系电话:68789246、  68789243
传    真:6878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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