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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7年06月29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编辑: 文章管理员
 
关于
加强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相关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监管责任人
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区市政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订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区市政委应建立粪便处理设施登记、巡查、监测、排危、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我区行政区域内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
区市政委直接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粪便集中处理场、粪便专用管道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并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具体实施监管职能。
粪便处理设施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日常维护和定期清掏工作,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产权不明或有产权单位但无力实施的粪便处理设施由区市政委负责日常维护和定期清掏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无主无能粪便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巡查工作。
二、粪便处理设施清掏程序
(一)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定期履行清掏责任,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二)粪便处理设施的清掏维护应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施工,施工中应执行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作业规范并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作业人员应经过劳动部门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持证上岗。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和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粪便清掏作业。
(三)粪便处理设施的清掏维护应做好文字、图片、验收、仪器检测记录等资料收集归档。
三、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全面掌握已建成粪便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区市政委要在完成粪便处理设施普查登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填写《重庆市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登记表》的要及时补填,以健全档案。
(二)结合我区实际,将粪便处理系统的监测纳入现代化“数字城市管理”的总体方案逐步实施,最终实现主城区全覆盖。区市政委设立专职监测技术人员,携带随机抽检设备进行定期拉网式巡回检测。做到人机结合、时时监控。
(三)对附设粪便处理设施的新建项目,其规划建设管理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区规划分局在方案设计审查时要会同区市政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定粪便处理设施的位置、容量和用地范围,确保粪便处理设施满足实际需要。
2.区建委要严格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会同区市政委审查初步设计,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需要。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粪便处理设施;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粪便处理设施的,要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要立即报告原设计文件审批机关。
4.区环保局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会同区市政委加强粪便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由区市政委存查。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移交区市政委存查。
(四)落实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区市政委与粪便处理设施维护责任人(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维护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区市政委发出《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强化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1.粪便处理设施安全隐患整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技术标准执行,设施维护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执行。
2.区市政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粪便处理的安全运行标准,定期对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特别是对商业繁华和人口稠密地区的粪便处理设施应实行重点监测。并填写《重庆市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情况表》存档备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自己无法排除的,要委托专业单位排除。
3.区市政监察执法部门要将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纠正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建立公众信息机制,制订粪便处理设施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区市政委和相关街镇应制订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公开电话受理市民的相关投诉和报告,并纳入110联动服务范围。
四、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经费保障
(一)属于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区市政委负责管理的以及产权不明的或无力维护的粪便处理设施,纳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解决。
(二)粪便处理设施属于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管理的,其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维护资金应自行安排解决;
(三)凡收取房屋大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附属的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维护资金应在收取的大修基金中安排解决,区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落实专项资金。
五、严格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各部门在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行政首长问责制问责范围依法严肃处理。
区市政委在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的,由区建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区建委可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产权人或使用人接到《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后,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的,区市政委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执行,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如果产生严重后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 按其有关法律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要参照本本通知做好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本通知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订必要的工作措施,并定期检查执行效果。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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