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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06年10月10日  来源:  编辑: 系统管理员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实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九龙坡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全区代理招商引资(内、外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代理招商引资是指引资方将招商项目委托给中介方,或中介方将投资项目引荐给引资方的一种中介经济活动。
第四条 中介方是指受项目法人委托,或自主引荐境内外投资商来九龙坡区投资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五条 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
(一)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是指项目法人委托中介方,或中介方为项目法人引进境内外项目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项目法人是指各镇人民政府、九龙园区、西彭园区和白市驿国家级花卉苗木产业园区以及辖区内有关企业。
(三)委托代理关系的存续是界定中介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明确代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成功后政府奖励的要件。
第六条 代理招商引资项目的认定
(一)代理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重庆市和九龙坡区的产业政策。
(二)代理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万美元,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40万美元。代理的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代理引进的项目已完成所有审批和注册程序,按照合同或章程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四)国家、市、区财政及国债资金投入,不纳入代理范围。
(五)中介方需向区外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法人与中介方签定的书面委托协议书的复印件。
2.重庆市九龙坡区代理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见附件)。
3.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以资金投入的,按注册资金的5‰-8‰给予奖励。
(二)以设备投入的,经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认定后,按注册资金的3‰-6‰给予奖励。
(三)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利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按注册资金的6‰-―9‰给予奖励。
(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区外重庆市50强企业,按上述三款中奖励比例上限予以奖励。
第八条 实施奖励程序
(一)对成功引进的项目,由区外经贸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区税务部门和项目法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确认中介方的资格和核定奖励标准。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区外经贸委出具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介方持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奖金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外资项目按支付奖金当日汇率计算)。
(三) 支付条件和方式:奖金分二次支付。
1.外资项目:第一次:引进的项目按照章程规定的首期注册资金到位后,支付总奖金的20%。第二次:引进的项目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支付所剩80%的奖金。
2.内资项目:第一次:引进的项目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支付总奖金的30%。第二次:引进的项目实现第一次纳税后,支付所剩70%的奖金。
第九条 按照“谁受益、谁出钱、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确定奖金支付部门。凡引进的项目落户区、园区的,由该项目纳税的所在地的区、园区财政向中介方支付全部奖金。落户在镇的,由镇和区按财政分成比例支付奖金。
第十条 中介方获得的奖金应当依法纳税,并由奖金支付部门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中介方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到区外经贸委投诉。区外经贸委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若仍不能兑现,中介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代理引资项目最终未能成功实施,中介方须退还已领奖金。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与中介方之间就代理招商按国际惯例实行佣金制。即引资项目法人单位或投资方在代理项目成功后按照约定支付中介方一定佣金。中介方领取代理佣金后,不得再按照本办法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依照《重庆市代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领取奖金的中介方,不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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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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