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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录入人 文章管理员 录入时间 2006年11月02日 来源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7月7日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我区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通过实行主协办制度,由主办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权限实施的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的范围是:九龙坡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上述项目在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实行有限并联(合并)审批。区计委为立项环节的主办部门,区规划分局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国土分局为用地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建委为设计和验收环节的主办部门;区市政委、区消防支队、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区人防办、区防雷中心、区公安分局国安办等参与并联审批部门为协办部门。
第四条 主办部门对纳入相关环节的主协办项目、审批依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办事程序、附带收费项目及要求、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进行统一公示,向申请人提供统一印制的办事指南,解答申请人的咨询。
第五条 主协办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按照主办部门牵头协商,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协调,区政府裁决的顺序进行。
 
第二章  并联审批程序
第六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主办部门驻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大厅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填写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并联审批前需要主办部门预审的,申请人应先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2.主办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主办部门也可约请协办部门参与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复函。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同意受理的,主办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通过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同时通过主办部门大厅窗口向协办部门大厅窗口发出书面协办通知。协办部门(经办人员)收到协办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专人到主办部门大厅窗口领取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协办部门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协办通知发出的次日计算。
(二)审查与决定
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批(审查),并将审批(审查)意见复函送交主办部门大厅窗口,履行交接手续。主办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主办事项审批决定。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审批(审查)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由主办部门代为转交申请人。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的决定。主办部门批准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以公函的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做相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 主办部门可决定中止审批,在中止审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协调、调整工作的,应恢复主办事项的审批。
协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审批(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但协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通过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主办部门发出延期通知,并以书面方式发送至主办部门大厅窗口,主办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同时将顺延审批时限的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主办部门应即时以书面方式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协办项目审批(审查)函。
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包括延长期)内未回复审批(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主办事项继续办理或中止办理;决定中止主办项目审批的,主办部门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自催告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主办事项的审批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协办部门确定自己无审批权,应自领取审批材料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协办部门(即本部门的上级对口部门)移交审批材料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三)公示与颁发
主办部门自作出同意、不同意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置LED电子显示屏公布、网上公布的形式(也可视情况增加其他形式)公布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大厅窗口领取许可证件(文件),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主协办部门权责
第七条 部门权责
(一)立项环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区计委组织实施并联审批:
区计委: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审批意见和批准书);
区国土分局: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规划环节
1.《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分局组织实施并联审批:
区消防支队: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区国土分局:地质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
区国土分局: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区公安局国安办: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市委、市政府、部队副军级以上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和要害部门周边500米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①外国政府驻渝机构;②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两种情况])。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区规划分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预审,预审合格后,组织实施并联审批:
区消防支队:建设项目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
区市政委: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区人防办:建设项目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限民用建筑,企业修建厂房等非民用建筑不审批);
区市政委: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限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区公安分局国安办: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区农林水利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涉河工程建设方案);
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其中涉及水土保持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区建委: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部门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使用港口岸线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和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工程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的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由区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阶段同时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用地环节
通过单独选址和划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方式取得土地的,由区国土分局实施合并审批:
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区国土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区国土分局根据本区年度供地计划和供地政策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供地方案,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如初审意见为“同意”的,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意见随建设用地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由区国土分局告之用地单位,并作退件处理。
(四)设计环节
区建委对初步设计实施预审,预审合格后,组织实施初步设计并联审批(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区消防支队:建设项目消防初步设计审查;
区市政委:市政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市政设施设计、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区防雷中心: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第4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区人防办: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初步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征得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五)验收环节
竣工验收备案由区建委组织实施并联审批:
区规划分局:建设项目规划验收;
区消防支队:建设项目消防验收;
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工程(含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以上3项专项验收合格的,区建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以上3项专项验收之一不合格的,区建委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对并联审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部门行政首长的工作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与区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因实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和实施并联审批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2.《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用地环节初审试行办法》
3.《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4.《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工程设计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5.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主题词:城乡建设  行政审批  实施办法  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21日印发
附件1: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领域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实施
办法(试行)
 
为了推动法治政府的创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以及重庆市发改委(渝发改法[2006]25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管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的并联审批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参照渝府发[2004]109号文件附件材料)。
应并联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单独审批事项:区计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的审批实行单独审批事项,不纳入并联范围。
对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公益性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性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三、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
区计委为主办部门,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为协办部门。
1.区计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核准决定必须在区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评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审批。
2.区国土分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土使用权的项目除外),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的要求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区计委项目可研审批或企业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3.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结论,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保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作为区计委项目审批或企业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四、申请受理:项目申请单位在向主办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区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同时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一式四份(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材料,统一交主办部门并联审批窗口。
五、主办部门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在当天将相关材料递交协办部门。协办部门派熟悉项目审批的工作人员作为并联审批联络员参与“窗口”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沟通等相关工作。主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天转交协办部门,协办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主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回复申请人。
六、审查程序。主协办部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主协办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定。协办部门取得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超过权限的应在自取得材料之日起2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及时将移交办理情况告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未能在2日内告知主办部门的,主办部门可视其“不同意”,应及时中止审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协办部门负责。
协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的10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主办部门。回复分大三类,即“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市级机关或国家机关批准”。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对“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说明不同意理由。回复“需转报上级批准”的,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在10日内难以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延长5日,但应在10日届满之前,将延长期限以书面形式告之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审批事项的时限亦可延长。
并联审批办理完毕之后,主办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项目可行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意见书统一送达项目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手续。
七、中止审批情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主办部门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协办部门及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一)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
(二)协办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市级机关或国家机关批准”的。
(三)区环保局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前款第一项情况,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或核准的,由主办部门通过窗口催告相关协办部门,经催告后超过10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审批事项,主办单位可据此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协办单位承担。属前款第二项情况,由主办部门通过窗口立即通知项目申请人,应在上级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前款第三项情况,主办部门应在区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八、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相关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凡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本实施办法所规定时限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项目行政审批
用地环节初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创建服务型政府,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用地环节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用地环节的初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用地环节行政审批的初审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初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初审(统称建设用地审批),前述项目初审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初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初审。
第四条  区国土分局是用地环节初审的主办部门,在用地环节中负责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用地、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用地初审,并实施监督管理。
区规划分局协助国土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按规定向区国土分局提供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  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环节初审办理时限为: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初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上报上级机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上报上级机关。以上时限含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初审时限。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初审时限内,主办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1.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2.审批事项涉及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申请人修改申报资料和图纸或者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审查的;
3.主办部门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才可能作出“同意”意见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应到区国土分局递交申请。区国土分局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申请办理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初审按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所属区国土分局服务窗口提出建设用地申请。所需资料包括:
1.新增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3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征地预办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市以上重点工程和主城区用地5公顷以上项目附项目可研(申请)报告批复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涉及征(转)收林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3份;
8.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5份和技术报告原件3份;
9.预缴的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划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专用账户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3份;
10.土地利用规划图(完整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1:1万蓝图)、地形图(高速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及大中型工程1:2000蓝图;其它项目报1:500蓝图)、拟征地红线图)原件3份。
11.委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规划部门在选址定点阶段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已将建设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作为前置的,建设单位申报材料时不再提供第2项材料;项目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或核准时,已将规划的选址意见、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作为前置的,建设单位可不提供第2项材料。
(二)区国土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凡符合国家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外,方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土地。
    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所属区国土分局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所需资料包括:
1.身份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3份;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复印件各3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含规划红线图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1:500或1:1000总平面布置蓝图或数字化图原件1份、复印件3份;
5.地籍图原件1份;
6.实测1:500或1:1000地形蓝图或数字化图原件3份。
集资合作建房用地初审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房改部门关于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初审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济适用房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二)区国土分局根据本区年度供地计划和供地政策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拟定供地方案,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加油(汽)站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非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在本区供地计划公布后同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块在市土地交易中心公示后,中标(竞得)人持市土地交易中心出具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确认通知书》,到区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所属区国土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区国土分局在规定时限内初审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草签合同,并将资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初审合并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初审,由区国土分局办理。
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初审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国土分局进行现场核实。
(三)建设单位将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所需资料随建设用地申报资料一并报区国土分局审核。包括: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报预审表4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3.1:500地形图(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线型工程可提供1:2000或1:10000地形图)1份。
(四)区国土分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初审意见为“同意”的,随建设用地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由区国土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告之用地单位,并作退件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
(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
(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各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
第四条  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规划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主协办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附带收费项目及要求、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报建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转交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协办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催告协办部门按要求回复审批意见;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协办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协办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协办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及主协办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规划部门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规划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协办事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以下条件实施: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并联审批项目,申请人持规划部门所需下列申请材料直接领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即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 ,附电子文档)。
(二)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
3.1:500现状地形图 (原件2份 ,附电子文档);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原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5.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联建的建设项目);
6.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原件1份,限转让的建设项目);
7.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三)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明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
(2)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火工生产及储存项目,还需提交反映周边2000米范围现状的1:2000地形图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限经批准的规划中未作场地地质灾害评估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已作区域性评估中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登记申请表或报告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3.建设用地预审(限需新征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的,还应包括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4)标注有项目拟用地范围的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建设项目跨乡镇的,申请人应分别在建设项目所涉及各乡镇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拟用地范围。都市区范围内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无偿向申请人提供1:1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底图供申请人复印)。
4.国家安全审查(限位于市委、市政府、部队副军级以上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和要害部门周边500米范围内的下列建设项目:①外国政府驻渝机构;②外商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两种情况])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选址)》(原件1份);
(2)1:2000地形图 (原件1份,能反映建设项目及其周边500米内现状)。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按以下条件实施: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原件1份,限需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如申请人认为项目属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类项目,而规划部门把握不准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室外综合管网设计);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等(1套,限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大型建设项目)。(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申请人需向协办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涉及消防事项的审查(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申报表》(原件1份,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3)设计单位消防自审小组自审意见书(原件1份)。
2.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2)1:500绿化现状图(1份);
(3)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布置总平面图及说明(2份,附电子文档)。
3.涉及防空地下室设置事项的审查(涉及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
(1)《民用建筑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书》(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4.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的审查(涉及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附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对市政设施安全影响技术报告(1份,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编制,无固定格式)。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查(限两类建设项目:①选址阶段进行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②机场、出入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
(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报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
(3)建设工程弱电系统设计图说(1份,附电子文档)。
6.涉及河道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2)建设工程涉及河道部分工程设计方案(2份);
(3)具有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或研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防洪评价报告(原件1份,限长江、嘉陵江两岸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区域内修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封盖、改造次级河流及其它自然水域的建设项目,同时附专家评审意见)。
7.涉及机场空域安全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甲、机场规划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建设项目最高点坐标及其海拔高度);
乙、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危及飞行安全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含建设项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构筑物净高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有线传输设备、高压供电线路及工业高频炉等电磁辐射设备的情况)。
8.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甲、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乙、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3)无线电台(网)设计方案(2份)。
9.涉及电力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2.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3.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设置港口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只需总平面图)。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无并联审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后,由规划部门单独审批:(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施工图说(2份,附电子文档,建筑工程限于建施图);    (3)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1份,限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非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5)年度计划文件(原件1份,国家或市政府规定需要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
(6)高切坡、深开挖的论证意见(原件1份,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主、协办项目的审批(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持公示的主、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到市规划局或区分局报建窗口提出申请。纳入试点范围第(一)项的建设项目,在各区分局报建窗口报建;纳入试点范围第(二)项的建设项目,到市局报建窗口报建。报建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填写申请材料回执,履行材料交接手续。
(二)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有并联审批项目的,必要时,规划部门也可约请协办部门参与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复函。逾期不予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同意受理的,规划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以下简称“电子邮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或次日,协办部门派专人到规划部门报建窗口领取协办所需申请材料,履行材料交接手续。协办部门在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或次日领取的,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算起;协办部门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协办部门的审批时限自协办通知发出的次日算起。
(三)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先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供规划部门预审,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预审合格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二、审查与决定
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涉及有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查),并将协办审批(审查)意见复函送交市规划局或区分局报建窗口,履行交接手续。规划部门在审批时限届满前,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进行规划审查;同时,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综合研究相关协办意见,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的决定,并完成许可证件(文件)的制作。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审批(审查)意见涉及缴费、领证的,应在回复函中注明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涉及特殊要求的,应附具体要求,由规划部门代为转交申请人。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的,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不予批准或中止主办事项的审批。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以公函的方式向协办部门说明理由;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做相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 规划部门可决定中止审批,在中止审批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协调、调整工作的,应恢复主办事项的审批。
建设项目在“一书两证”阶段不涉及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由规划部门于审批时限届满前,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规程》依法单独实施规划审查后,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的决定,并完成许可证件(文件)的制作。
协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审批(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回复,但协办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市规划局或其区分局报建窗口,规划部门的审批时限相应顺延,规划部门同时将顺延审批时限的情况通知申请人。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批(审查)意见前,规划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规划部门应即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协办项目审批(审查)函。
协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包括延长期)内未回复审批(审查)意见的,规划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主办事项继续办理或中止办理;决定中止主办项目审批的,规划部门应立即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催告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自催告之日起,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不附理由的,以及回复“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批意见之外审批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批意见。
三、公布与颁发
规划部门自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在报建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布、网上公布的形式(也可视情况增加其他形式)公布审批结果,申请人即可到报建窗口领取许可证件(文件)。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工程设计环节并联
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区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办。
区公安消防支队、防雷、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
(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市政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市政设施设计、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三)防雷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五)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项目范围为: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下(不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下(不含4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下(不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下(不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第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说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主办部门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和综合管网审查意见;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勘察设计合同。
      市外(境外)来渝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三)市政部门要求的所需申请材料:
市政设施初步设计图说(含雨、污水管网布置、管径、坡度,检查井结构,道路及人行道,路灯布置,停车场设置等);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四)防雷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六)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负责统一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主办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协办部门参与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在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电子邮箱。
      主办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材料通知,协办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领取材料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的书面凭证。
      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条  协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管理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  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2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市级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四条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主办事项。主办部门决定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批准主办事项理由说明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主办部门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查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据此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市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市级国家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在协办部门的审查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一般不得批准主办事项。确有必要,主办部门可提前批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终止审查协办事项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因情况特殊,主办部门难以在20日内完成审批的,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通知。
      第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日内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主办部门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窗口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在区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的电子邮箱正式启动前,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衔接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工程验收环节并联
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区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主办事项并联下列协办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批;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审批;
(三)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审批。
第四条  协办事项由下列部门依法办理:
(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三)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工程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
第五条  主办部门应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及其并联审批项目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及法定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主办部门应在大厅统一设置主协办部门接件窗口,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  协办部门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进驻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进驻人员应具备审查本部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格和能力,代表本部门领取并审查协办材料、出具申请材料审查意见、接收相关函件,向主办部门送达协办意见等,同时负责解答申请人的相关咨询。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主办事项,应向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必须注明联系人和电子邮件地址);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6.《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书》;
       8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9.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2.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证明;
       13.经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14.商品房工程还应提供《新建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1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提供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防雷、高切坡、航道、港监等)。
      (二)城市规划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图(其中建筑工程只提交建施图);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绘制的1:500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地形图;属市政管线工程的,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和测量资料;
      3.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的房屋竣工测量报告。
     (三)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各阶段审核意见书
     (1)初步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2)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验收报告表(附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质量合格承诺书》、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合格承诺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合格承诺书》)。
4.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表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填写《消防产品选用清单》表格,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7.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8.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的施工图(限2006年1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审核同意施工图的建设项目,包括总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及非标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排烟系统图)。
      从2006年1月1日起,消防部门不再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也不再颁发施工图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
     (四)环保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为环保验收或环保预验收):
1.环保验收:
(1)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或环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填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申请人不提供此项申请材料)。
2.环保预验收(试生产):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预验收环保报审表。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同时附治理合同、设计方案、监理意见、管网图、安装填料照片等)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申请人不再单独向协办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验收。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件。
      第八条  主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会同协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未提供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协办部门是否需要组织专项验收的意见。协办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件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确认该工程是否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若协办部门确定该工程需要本部门专项验收的,主办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并附协办部门确认意见。
      主办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日或次日将申请材料分送驻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驻场人员代表本部门对所需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主办部门分送的申请材料的次日内向主办部门回复协办材料审查意见。逾期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认可本部门所需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同时抄送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协办部门接到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审批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条  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应中止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协办事项催告函。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10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市级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十三条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书面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市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市级国家机关出具审批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决定备案的,作出备案决定;决定不予备案的,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并联办理环保预验收的,申请人在领取备案决定后,还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  主办部门应自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区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多种形式公示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
一、2005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2005年7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主城区以内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下列建设工程: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或18层以下(不含18层)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单跨跨度18米以下(不含18米)的厂房或20米以下(不含20米)的建构筑物工程;
(二)含有前款单体和建构筑物规模标准的住宅小区项目,或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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