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金贸大厦火灾隐患整治方案的通知
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金贸大厦火灾隐患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彻底消除隐患。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金贸大厦
火灾隐患整治方案
杨家坪金贸大厦为地上29层的一类高层综合楼,其中1--7层为商场及办公用房,8至29楼为住宅。2006年3月区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员在对该大厦的检查中发现8至29楼的住宅有部分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用作学校、美容美体健身、职业介绍所和办公室等众多公共用途,并占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由于使用性质的大面积变更,杨家坪金贸大厦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为确保我区的消防安全,切实消除该栋大楼的火灾隐患,防止群死群伤恶性特大火灾事故在我区的发生,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消除杨家坪金贸大厦存在的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金贸易大厦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钟庆宣 区委常委、区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组长:彭觉贵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周光荣 区安监局局长
张 健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庞 钧 区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宋湘平 区信访办主任
陈万军 区法制办副主任
桂志毅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马红兵 区教委副主任
张 萍 区卫生局副局长
裴 健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文 涌 区财政局副局长
江 丽 区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
罗继生 杨家坪街道办事处主任
谢 嘉 杨家坪步行商业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由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赵凯处长任主任,负责整治工作的联系、协调和信息收集传达工作。各成员单位应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整治工作措施到位。
三、整治范围
由于金贸大厦存在较为严重的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的情况,涉及面广、违法单位和场所多。为确保整治工作质量,此次整治工作以11家擅自将原有住宅建筑改变为人员密集的学校、美容美体健身和人员流动较大的办公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为主要对象。
四、工作职责
(一)区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指导、协调、监督整治工作。
(二)区信访办
做好隐患单位和场所经营人员的上访接待工作,宣传政策,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三)区法制办
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各部门依法行政。
(四)区公安分局
对隐患单位和场所重点人员进行摸排,掌握其动向,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对暴力抗拒执法工作的人员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公安消防支队
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整治对象整改火灾隐患,对限期未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指挥辖区中队针对此火灾隐患开展灭火演练,防止整改期间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区工商分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1),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的且区公安消防支队给予责令停止使用的经营性场所的相关执照依法取缔。对无证经营的场所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理。
(七)区教委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的且经区公安消防支队给予责令停止使用的培训学校的相关执照依法注销。对于无证办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法规给予处理。
(八)区卫生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的且区公安消防支队给予责令停止使用的美容美体场所的相关执照依法注销。对于无证营业的依照相关法规给予处理。
(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达标的且区公安消防支队给予责令停止使用的培训学校的相关执照依法注销。对于无证办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法规给予处理。
(十)区财政局
保障整治工作的办公经费。
(十一)区新闻信息中心
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跟踪宣传报道,用舆论监督督促整治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二)杨家坪街道办事处
对涉及单位和场所开展摸底工作,对其进行思想动员,督促尽快整改隐患,并及时反馈信息。
(十三)杨家坪步行商业区管委会办公室
负责为整治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协助各部门的检查工作。整治结束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维护整治的成果。
(十四)区政府督查室
对各部门的工作实施督查,监督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督促落实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对执行不力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整治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即日起至8月11日)
各部门对此次整治对象中涉及本系统、本行业的单位和场所进行全面的清理,并于该阶段结束时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单位和场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名称、地址、法人(负责人)姓名、开办时间和证照编号等基本情况。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管理行业的单位和场所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抵触情绪,劝说其自动搬迁。区新闻信息中心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作通告在金贸大厦进行张贴,形成整体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4日至9月12日)
各部门按照本系统、本行业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场所进行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处理结束后,组织各职能部门联合检查,对金贸大厦内仍在继续进行营业活动和教学活动的单位和场所予以强制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5日至9月22日)
区政府组织对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贸大厦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落实人员和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寻求行政管理工作的结合点,形成真正的齐抓共管局面。
(三)深入动员和宣传,及时化解矛盾。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工作,召开隐患单位和场所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印发宣传资料,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降低整治工作难度。区新闻信息中心要搞好舆论宣传,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在整治工作中要注意情况收集,对重点人员的思想教育要定人定位,确保整治工作和稳定工作的双保险。
(四)区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对于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
(五)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着力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将每个阶段工作情况在阶段结束时及时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锦,传真:68159519。
附件: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相关条文
2.杨家坪金贸大厦部分营业性场所基本情况
3.整治工作进程表
4.杨家坪金贸大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录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消防 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1日印发
附件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相关条文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布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件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