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人大制度汇编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07年06月16日 ]
来源: 作者:超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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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较好地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区人大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及成员组成。
第三条  区人大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第四条  区人大党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召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区人大党组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决定,在会议进行中,党组成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入议程。
第六条  区人大党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充分讨论、反复酝酿,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尊重多数组成人员的意志作出决议、决定。
第七条  区人大党组的职责主要是:
(一)传达上级和本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决议、决定。
(二)对人大工作进行宏观思考和决策。
(三)讨论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人事任免、人事安排事项。
(五)讨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党支部的工作。
(六)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统战工作。
第八条  区人大党组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以邀请同级政府、“两院”党员领导干部、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干部、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区人大党组会议召开前,党组秘书应将会议议题、日期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会议的参加人员。
第十条  区人大党组作出的决议、决定,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凡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为建议提出,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凡属需要请求区委决定的事项,责成党组秘书或者有关人员写出请求报告,报请区委决定;凡属需要同“一府两院”、人民团体、党委有关部门协商、通气的事项,责成有关人员或党组秘书与之协商、通气,取得一致意见后,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凡属于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办理,或交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区人大党组秘书负责检查、督促办理区人大党组决议、决定的情况,并向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汇报。
第十一条  区人大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作好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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