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人大制度汇编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日期:2007年06月16日 ]
来源: 作者:超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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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的建议,应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修改方案。
(四)区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本级财政预算变更的方案和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五)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公益性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区人民政府用于区属重点建设项目向银行、其他金融组织的贷款、举债。
每年一季度由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贷款计划(若遇特殊情况,可适时提出项目贷款追加计划),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同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的贷款使用、债务偿还与余额情况。
(七)区人民政府出台影响财政减收增支的政策。
(八)区人民政府提请的城市分区规划方案和涉及城市分区规划方案的重大调整变更。
(九)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十)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涉及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及政府机构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四)涉及全区性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有关人口、土地管理与利用、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九)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处理和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地方组织法和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的议案时,提出议案或办理议案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出说明,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采取到会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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