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被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任前应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任命干部具体指拟任下列职务的人员:
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副区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提请任命机关一般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拟任命人员参加考试的函。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只能参加下一批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提请任命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免考:
(一)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届中已进行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
(三)已获得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的。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采取开卷方式进行。试题按照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拟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干部的考试应分别命题。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领导干部必须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考试范围应以行政法律、法规为主;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干部的考试范围除法学基础理论外,应以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主。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
承办单位应在法律知识考试前,组织提请任命干部进行考前复习,说明考试范围、时间、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试卷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员会组织阅卷后,应及时将考试成绩抄送提请任命机关和本人;并将考试成绩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六十分为及格。
凡不及格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
届中首次考试不及格者,提请任命机关可以在三个月后再次提请其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次。
第九条 参考人员对得分有异议者,本人可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的当天或次日书面提出查分要求,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共同查分。查实得分有误的,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应当予以纠正,并将结果告之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