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人大制度汇编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接待暂行办法
 

[日期:2007年06月16日 ]
来源: 作者:超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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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密切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信访接待工作。根据上级有关信访接待工作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
(四)对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常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
(五)对经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查的案件处理不服的申诉和意见。
(六)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办法
(一)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月一次,时间定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
(二)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电话反映等认真作好登记。
(三)需转办的案件由有关工委共同研究,转有关单位办理,相关工委追踪办理结果。
(四)需督办的案件,交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转有关单位办理,由相关工委负责督办。
三、定期汇报情况
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信访工作情况定期每半年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对反映强烈、影响面大、督办困难的案件,可专题向主任会议汇报。
四、时限要求
(一)一般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一月内监督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不超过两个月;列为个案监督的案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二)对交办、转办的案件,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由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来信、来访群众。
五、接待人员须知
(一)接待要热情,听取当事人申诉、控告、检举意见要耐心,对来信认真办理,在工作中要不徇私情,廉洁自律。
(二)对该受理的来信、来访不推诿、拖延、敷衍。
(三)对来信、来访中涉及检举、揭发、控告的材料及有关情况,不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和单位。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时办结;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如实报告分管领导,不隐瞒真相,不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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