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人大制度汇编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
 

[日期:2007年06月16日 ]
来源: 作者:超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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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促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述职评议是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举选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注重评议实效。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区人大代表,可以邀请部分上一级或下一级人大代表参加。
述职评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工作评议对象:
(一)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区人民法院。
(三)区人民检察院。
(四)本级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部门。
第七条  述职评议对象是前条所列(一)、(二)、(三)项国家机关中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区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在每年底向所在机关主管领导递交工作述职报告,接受组织考评,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汇总考评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工作评议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五)办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六)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其他事项。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清正廉洁的情况。
(四)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评议方式:进行评议时,可以对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时间或某些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评议时,可以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述职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经区人大常委会确定采取书面方式述职的评议对象每年底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述职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书面述职报告的意见,汇总成评议意见,反馈给评议对象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评议开始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第十三条  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评议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报材料或述职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召开评议会议前,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不同的评议对象,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评议内容进行调查研究,评义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各代表组或区人大代表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就评议对象和内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评议时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受评议个人列席评议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或被评议个人应到会听取意见。评议对象在述职时应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评议会议对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进行测评投票。投票采取无记名方式。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的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第十八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在十五日内将评议意见书面送达评议对象。评议对象应按照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在一个月内将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并在四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评议会议后,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组织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对象整改不力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继续整改。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质询或者发出督办意见书,限期纠正。评议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述职评议会议后,区人大常委会应将评议通过的综合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交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二十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不落实整改措施的评议对象,区人大常委会按不同情况交由有关机关查明情况,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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