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规范九龙坡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对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街道人大工委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或副主任1名,委员3至5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中主任、副主任必须是本届区人大代表。
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不得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和司法机关的人员担任。
街道人大工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负责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街道人大工委受区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在本辖区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街道人大工委工作计划,组织闭会期间辖区内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先进事迹。
(三)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听取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的工作汇报,开展评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接待和处理代表来信来访,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组织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为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了解民意、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等日常事务。
(七)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街道人大工委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街道人大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定的事项必须有应到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
第六条 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上级国家机关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的市、区人大代表和选民列席。
第七条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街道办事处召开的重要会议,应邀请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参加。街道办事处应将有关文件抄送街道人大工委。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任免、撤销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应事先听取街道人大工委的意见。
第九条 街道人大工委的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