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得到认真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审议意见,是指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事关重大、针对性强、经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审议意见的承办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承办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重要审议意见初稿,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函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办理。
第五条 “一府两院”对交办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审议意见应认真研究,提出办理落实的意见,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理程序,组织专人负责办理,确保常委会重要审议意见落到实处。
(一)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在收到交办函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需要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二)对涉及面广、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一府两院”必须说明其原因并报经主任会议同意,但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审议意见的督办,“一府两院”应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对重要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对办理落实重要审议意见认真的承办单位给予肯定,对办理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将视其情况作出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责成有关负责人作出检查等处理。
第七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和干部述职评议的内容。
第八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一府两院”专题汇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涉及司法案件的督办,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