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人大八面来风
政府部门副职应受人大监督
 

[日期:2007年06月16日 ]
来源: 作者:超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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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对政府部门正职的监督探索实行了诸如任前考试、供职发言、述职评议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但对政府部门副职的监督基本上还是一个盲区。这显然不利于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可以说是人大对政府实施监督职能的一个“缺位”。
    首先,不利于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地位的认识。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由党委推荐提名、政府直接任命,不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因此,在一些副职头脑中,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就很淡薄。其次,不利于对政府工作实行有效监督。在政府部门中,副职少则2-3人,多则5-6人,大量工作是由他们分工负责完成的,他们往往处在工作的第一线,只有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更好地监督和促进政府工作。况且,许多部门副职兼任所属事业单位的正职,而这些事业单位又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对他们的监督就更有必要。再者,法律上缺乏对政府组成部门副职实施监督的具体规定。从现行法律看,人大对法院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审判员和检察院的检察员有明确的任免权,将他们直接置于人大监督之下,而对于要处理完成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工作的政府部门副职却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副职毕竟比“两院”的审判员、检察员联系群众面更宽泛、联系群众更密切。
    人大实施对政府部门副职的监督,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其中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监督权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权。部门副职是政府组成部门班子成员,其执法和工作情况理所当然受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至于监督方法,可以参照对正职监督的办法,有些措施可以探索创新,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各级党委、政府提名、任免部门副职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将人选名单交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评议,充分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后再行任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应尽快制定相关法规,把对政府部门副职的监督和对正职的监督一并纳入人大监督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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