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人大八面来风
小议人大代表不作为
 

[日期:2007年06月16日 ]
来源: 作者:超级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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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权利是相当充分的,具有较强的实质性、权威性和实用性。现在主要的问题不是法律不完备,不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不充分,而是有一部分代表不作为,从而使权力落空、职责不负、使命难当。
当前人大代表不作为的表现主要有四点。表现一:不注重学习宪法、法律,不密切联系群众,不倾听人民呼声,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在“人代会”前搞调查研究,不进行持证视察,不向选举单位或选民述职,不协助政府推行工作等。表现二:不敢仗义执言讲真话。少数人大代表在大会审议几个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时,要么歌功颂德,言不由衷;要么一言不发,“枉顾左右而言他”;要么上街购物,找人办事。表现三:不敢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工作和执法中存在的缺点错误提意见、建议,更不敢批评和询问。表现四:对个别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渎职腐败行为不敢依法运用刚性监督手段。
    人大代表不作为的原因有五个:一是我国的选举制度缺乏优胜劣汰的机制。在我们社会,具备良好政治素质、有较高文化和法律知识水准、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督政履权能力俱强,可以胜任人大代表职务的公民大有人在,只是没有创造他们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二是少数人大代表素质不高,甚至有人是带“病”上岗。他们或当代表的动机不纯,只图在自己头上罩一个华丽的政治光环;或文化和法律知识匮乏,连大会文件都读不懂;或是怕得罪人的老好人,缺乏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或没有社会活动能力,不会做调查研究工作;或有经济的品行的作风的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对人大代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人大代表一旦选出,就游离于选区和选举单位之外,既可以不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也不向代表小组或人大以及常委会汇报自己的工作和活动。四是人大代表一般缺乏独立人格,人身依附性比较强。在对组织和上级领导负责还是对人民负责问题上,两相权衡,首先选择对组织和上级领导负责。对选民是可以怠慢的,对组织和上级领导可怠慢不得,因为那涉及到自己的荣辱升迁和饭碗。五是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在本职工作繁忙的情况下,无暇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不能随时了解和掌握“一府两院”的工作和执法情况,很少或不能阅读“一府两院”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工作的不知情造成人大代表难以有所作为。
    针对人大代表上述种种不作为现象,有以下对策可以避免和克服。第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选制度,是提高人大代表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利用会议和新闻传媒,让代表候选人公开亮相,向选民或代表讲竞选意图,讲自己的条件和能力,讲当选后的打算和承诺。第二,科学配置人才资源,使人大代表构成做到优化、合理。为此,要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一是改变人大代表构成比例上长期存在的党员多、非党民主人士少;领导干部多、老百姓少;男士多、妇女少的“三多三少”现象;二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但任人大代表;三是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让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选民知道,选人大代表不是评选先进模范,而是选人民的代言人、当家人;四是人大代表的数量要大幅度减少,使之逐步走向专职化,成为职业社会活动家。第三,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入,要切实尊重民意,严把候选人素质关,注重结构比例。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环节选举法规定得过于原则、简单,容易造成政党和行政干预,党政领导干部“钦定”、“内定”正式代表侯选人,要切实尊重民意。第四,人大代表要经过学习培训后再“上岗”。第五,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要带头有所作为,大胆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看准了的违法渎职腐败行为要态度坚决、行动果敢地采用刚性监督手段,同时要支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一些人大代表的不作为实际上是来自人大及常委会的态度和表现。第六,各级人大对人大代表要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级人大要以制度对人大代表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作出量化的规定,并定期结账,不能让代表当好当差一个样。各级人大要采取每年印发填报《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登记表》、组织选民和代表评议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通报批评或依法罢免不称职代表等方式,促使人大代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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