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制度、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负责对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实施监管。
(四)承担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编制和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防设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定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区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区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拟定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统筹推进“两江四岸”建设相关工作。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统筹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海绵城市建设,市政消火栓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拟定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贯彻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四)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六)负责全区城建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开展城乡建设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