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喜庆木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执二 017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喜庆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枫丹路10号邮政编码: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邓**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6****9788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2024年3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喜庆木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现场配电箱破损;生产现场稀料库房设置在居民楼下方;生产现场油漆库房未安装浓度报警装置;生产现场油漆库房未安装机械通风装置。2024年4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复查,你公司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通过询问调查,确认你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3份、工作证明2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 4月2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