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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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5-00041 [ 发文字号 ]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9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06-25 [ 发布日期 ] 2025-06-25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9号


当事人:重庆研桑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78120F

法定代表人:艾世玲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乡1村40号

2025年02月17日接九龙坡区委宣传部问题线索转办函“关于市民反映天猫平台爱千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古拉格之恋》《苏联的最后一天》等书籍疑似侵权盗版”,我委立即指派执法一科专项办理此案。

2025年3月5日11时28分(以北京时间为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小龙(22000721023)、张敏(22000721034)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重庆研桑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研桑璞藏书图书店”销售的图书进行了远程勘验。

打开手机APP淘宝,在搜索栏内输入“研桑璞藏书图书店”进入店铺,在店铺销售页面可见《古拉格之恋》《苏联的最后一天》两本图书,售价均为:118元一本。

执法人员通过淘宝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查询,出版物经营许可显示企业名称:重庆研桑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马王乡1村40号,法定代表人:艾世玲,经营范围:出版物网络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78120F,登记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点击,并购买《古拉格之恋》《苏联的最后一天》,各一本,通过支付宝支付给重庆研桑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额:249.05元。

2025年3月5日11时31分(以北京时间为准),远程勘验结束,执法人员使用手机录像进行全程录屏,共生成屏幕录像1份,使用手机自带截图功能进行截图,共取得截图8张。

2025年3月10日我委收到“研桑璞藏书图书店”寄来的图书,执法人员立即核查两本图书,疑似盗版,并将图书送区委宣传部,请求联系原出版社进行鉴定。

2025年5月6日区委宣传部反馈鉴定结果,重庆研桑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淘宝网售卖的《古拉格之恋》《苏联的最后一天》两本图书均为盗版书籍。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该店铺法定代表人艾世玲到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2025年5月7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5月9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戴小龙、张敏通过淘宝网“研桑璞藏书图书店”邮寄图书地址对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黄杨路18号奥园康城c区(艾敏的实际居住地)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未检查到《古拉格之恋》《苏联的最后一天》两本书籍。

2025年5月23日重庆研桑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艾敏携带艾世玲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件到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艾敏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古拉格之恋》《苏联的最后一天》是通过河南的同行进货,并不清楚该书是否是正版,直到我们执法人员将鉴定结果告知,才知道售卖了盗版书籍,造成侵权的违法事实,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以上事实由如下证据证明:

1、远程勘验笔录1份;

2、证据提取单5张;

3、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宣传部关于提请鉴定《古拉格之恋:一个爱情与求生的真实故事》等出版物的函;

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古拉格之恋:一个爱情与求生的真实故事》等图书的鉴定结果。

5、重庆研桑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6、法定代表人艾世玲身份证复印件;

7、负责人艾敏调查询问笔录;

8、负责人艾敏身份证复印件;

9、重庆研桑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

10、负责人艾敏提供2024年12月向河南同行任飞斋进货数据。

2025年6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在淘宝网平台销售的两本图书《古拉格之恋》《苏联的最后一天》经过本机关购买再送鉴定,结果为盗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现因当事人初次违法,卖出去的作品无法追回,仅能计算购买两本书籍的违法所得,售卖的作品并非当事人制作,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量裁权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6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9.05;3.没收侵权复制品2本;4.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第F-000009号(研桑璞商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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