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农业农村委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水利 > 监督管理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4-11-29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实施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描述

备注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3

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六)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执行《种子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5

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九龙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者和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者执行《畜牧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6

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料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重庆市九龙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奶畜饲养者和生鲜乳收购者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7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九龙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8

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重庆市九龙坡区渔政鱼监船检站

对水产养殖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9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0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对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者或者农业转基因进口和出口者执行《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1

非法焚烧秸秆检查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二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对单位和个人是否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2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3

动物防疫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重庆市九龙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者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者执行《动物防疫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4

畜禽屠宰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重庆市九龙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5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渔政鱼监船检站

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者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6

渔业资源保护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渔政鱼监船检站

对渔业生产者、捕捞者、涉渔工程建设者、河道挖沙采石者以及垂钓者执行《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7

渔业船舶安全检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渔政鱼监船检站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和船员执行《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8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机水利管理站

对农业机械维修、使用操作者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9

植物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重庆市九龙坡区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技术推广站)

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国外引种单位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缴纳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取水单位和个人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二)取水计划执行;(三)水资源费缴纳;(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机水利管理站

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取退水量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相关事项;年度取水计划的执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1

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于设置审批的相关说明。

《重庆市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置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机水利管理站

排污口设置情况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机水利管理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实施和和设施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3

水利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情况)综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机水利管理站

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情况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4

涉河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机水利管理站

涉河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建设界限、建设内容、结构形式与批复是否一致;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建(构)筑物、弃土弃渣是否影响河道防洪、是否符合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5

林木种子质量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质量日常监督管理,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种子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二)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的待销种子中按照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三)对有根据认为种子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当事人予以封存或者依法暂扣;种子被确定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予以销毁。

重庆市九龙坡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对种子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库的待销种子中按照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6

森林植物检疫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邮局、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样品;……

重庆市九龙坡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现场检疫或者复检,并按规定采集必要样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查阅相关资料。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7

对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八条  ……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森林公安局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的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九龙坡
DeepSeek助手

数据中心

政务公开
可视化系统

政策问答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