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渝价〔2008〕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北部新区管委会: 近一个时期,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为改善市场供应,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国家决定,自6月20日起调整成品油价格。这次价格调整,零号柴油每吨价格由6113元调整为7193元,已达到我市确定的公路客运燃油附加启动点。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08]205号文件精神,为适当缓解公路客运成本增支压力、促进公路客运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期国内柴油价格变动情况,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营运里程25公里(含)以内,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调整为1.00元;25公里以上至50公里(含)调整为1.50元(具体燃油附加额见附件)。营运里程测算以渝价[2005]267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三、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后,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渝价[2005]2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含过去已享受或现在已申报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使用天然气CNG的公路客运车辆(含已享受燃油补贴的双燃料客车)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六、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 燃油附加额表 客运里程(公里)燃油附加额(元/人次) 25(含)以内1.00 25以上—50(含)1.50 50以上—75(含)2.50 75以上—100(含)3.00 100以上—125(含)4.00 125以上—150(含)4.50 150以上—175(含)5.50 176以上—200(含)6.00 201以上—225(含)7.00 226以上—250(含)7.50 251以上—275(含)8.50 276以上—300(含)9.00 301以上—325(含)10.00 326以上—350(含)10.50 351以上—375(含)11.50 376以上—400(含)12.00 401以上—425(含)13.00 426以上—450(含)13.50 451以上—475(含)14.50 476以上—500(含)15.00 501以上—525(含)16.00 526以上—550(含)16.50 551以上—575(含)17.50 576以上—600(含)18.00 601以上—625(含)19.00 626以上—650(含)19.50 651以上—675(含)20.50 676以上—700(含)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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