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审计是国家的经济监督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审计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完善资源配置制度,促进社会分配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有强大的国家财力作保障,而且必须保证财力分配、管理和使用的合法合规和财政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本质。审计正是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公平、效益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宪法》、《审计法》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审计除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调整、预算收支、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计划等具体财政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外,同时还要对各级财政及各部门执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等实施审计监督。由此可见,法定审计监督职责的宗旨和全部意义就在于保证国家财力“收、管、用、效”的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近几年“审计风暴”和“审计清单”的作用也正是对这个宗旨和意义的充分体现。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永恒的主题,所以要毫不动摇地把财政预算执行和公共财政资金审计作为审计监督的重中之重。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的要求,财政资金审计在继续加强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的同时,积极探索绩效审计,促进建立科学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合理界定资源耗用标准,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增强预算的准确性、严肃性,逐步实现财政资源配置的公平和公正。同时,还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执行财政政策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的审计监督,揭露和纠正财政违法违纪行为,注意从体制、机制等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加强宏观调控、维护社会分配和谐方面的作用。
二、深化专项资金审计,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利益和谐
“利益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核心,群众利益的保护与损害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为确保民生,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台了涵盖全民利益的系列政策,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都以专项资金的形式体现,如“扶贫、移民、救灾、医疗、养老”等等,而现实中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弊端和漏洞,侵占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群众不满的群体事件也时有发生,引起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
宪法赋予审计独立超脱的监督权力,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触及各行各业各项财政性、政策性专用资金,这是审计可以通过履行监督职责直接维护群众利益的权力优势,换言之,就是审计通过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直接把涉及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直接发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所以,审计要不断强化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在审计项目和内容的安排上,要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审计重点。关注群众利益,积极反映、促进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关注涉及群众利益的项目、资金,如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的扶贫、移民、救灾等专项资金和工程建设中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关注与城镇弱势群体利益密切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关注与广大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中小学乱收费和医药行业不正之风的问题;关注与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资源环境等问题。
三、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干群关系和谐
“权为民所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权力是国家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很大程度上最终是通过相关组织、机构、部门的“一把手”来实施和表现,人民赋予的权力能否掌好用好,人民是否满意,都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给掌好权增加难度的同时又给滥用权提供了机会,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个人利益的向往和追逐无所不在,“钱权交易”、“以权谋私”等民众不容行为已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严重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强化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对权力制约与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实现形式。经过几年的实施,虽然对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离《暂行办法》的初衷和社会的期望差距还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力求在监督的层次上不断提升,监督的内容要充实完整,监督的重点要明显突出,对不同领域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不同的权力特征进行有效的监督。要突出解决审计事后监督的不足,将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一是积极探索和尽快实施领导干部届中审计,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为主为任期内审计为主。变“三难”即:审计查证难、审计结果运用难、审计处理处罚难为“三早”即:问题早发现,结果早运用,错误早纠正,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权力的制衡制约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两办”两个“暂行规定”的初衷得以充分体现和全面落实;二是积极介入和主动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并从决策开始就履行全过程的监督职能。决策监督是一种高层次和前卫性的监督,它是从源头上对权力监督制约的有力措施,它在各种监督环节中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要主动争取进入本级政府经济决策层,进入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进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并在其中发挥作用;三是重视和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概算执行和在建过程的审计监督。改变不少地方重竣工决算审计轻开工前和在建审计监督的现象,充分发挥审计对权力全过程跟踪监督的作用。
四、深入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腐败行为,促进党群关系和谐
预防和惩治腐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害,腐败问题事关党同群众的关系,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当前我国财经领域中许多方面的管理还很不规范,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仍然比较严重,部分机关、单位的内部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仍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收费项目多的行政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财经法纪意识不强,内部管理松弛,内控制度和对权力的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比较普遍;国企经营管理粗放、监督乏力、改制漏洞大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致使我国的腐败现象仍处于高发期,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害。
“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要求,严厉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案件,深入揭露这些违法违规问题,规范其内部管理,在惩治腐败、促进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审计重点的把握上,既有社会和宏观层面的把握,又有单体和微观事项的把握。在宏观层面:要把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改革开放和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问题,经济生活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重点资金作为审计的重点,以资金为主线,发现和查处大案要案。在微观方面:要把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作为审计的重点,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对部门、单位权力监督制约预防腐败的基础保证。同时要注意对“数额大、危害大、影响大”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审计,积极为查处大案要案提供线索,充分发挥审计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出自《重庆审计》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