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的征管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非税收入存在项目多、涉及范围广、规模大、执法主体过于分散等特点。审计发现:在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纳过程中,存在执收单位“费种”不清,直接将多种非税收入“打包”上缴财政;在核算过程中,未按照资金性质分类核算,模糊不清,以至于部分资金性质难以划分,不便于准确、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也不便于财政审核和相关部门单位查询。
审计认为: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程序,既是实现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公共财政收入征管体制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途径,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因此,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的征管程序很有必要。建议:
一、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必须将资金所属性质填写清楚,便于财政收纳核算。同一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可能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又有经营服务性收费,还有罚没收入。如果在具体征收的时候不将项目种类分清、资金性质写明,那么财政在收纳核算时,就难以划分资金性质和种类,更不便于查询、统计、管理和监督。
二、实行执收单位非税收入“一费一缴”制度。为了确保非税收入的规范、高效,避免“费种”不清和“打包”现象,应该实行执行单位非税收入“一费一缴”制度。即使在一张票据上收取多种非税收入,也必须分别写明资金性质和种类,便于财政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和管理。
三、实行执收单位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财政资金直接缴入金库的办法。为了加强预算内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足额、及时入库,应采取执收单位预算内非税收入直接缴入金库的办法,而不在财政预算外专户上过渡,增加财政收入,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管。一是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从征收到入库或上缴财政专户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十分必要;二是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的核算体制。目前,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核算是由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上缴预算外财政专户后,再由预算外财政专户按资金性质分别上缴核算。这容易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沉淀”或难以划分资金性质形成“滞留”现象;三是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的职能作用,建立严格规范、高效运作的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监督体系,杜绝少数单位“暗渡陈仓”、“浑水摸鱼”,在收入项目上转移资金,逃避财政、审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的安全、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