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司法局行政审批公示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3、《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二)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2、办公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
3、有10万以上的资产。
4、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年限应在5年以上,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执业年限应在3年以上,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6、有具有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和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
(三)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发起人)资历证明材料;
5、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合伙人协议;
6、资产证明;
7、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8、拟聘用的财务人员的有效证件;
9、备选名称五个;
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在九龙坡区范围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九龙坡区司法局法制科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局有权退回补充。本局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书和申报材料上报重庆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在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龙坡区司法局法制科电话:68789713
二、律师执业许可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3、《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二)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条件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三)申请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存放证明应明确档案托管人及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4、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办理程序及期限
在九龙坡区范围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九龙坡区司法局法制科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局有权退回补充。本局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意见书和申报材料上报重庆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在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龙坡区司法局法制科电话:6878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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