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我国档案开放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大力促进公民的各项社会研究和国际间的文化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档案的凭证作用、参考作用、教育作用。现将利用开放档案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经档案馆同意,均可利用开放档案。 二、港、澳、台、侨胞,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直接到档案馆查阅;利用其它开放档案,经档案馆同意后,即可查阅。 三、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开放档案,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向档案馆提出申请,申请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经档案馆同意后,可利用开放档案。 四、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档案馆的同意。 五、利用开放档案应遵守《查档须知》的有关规定,不得对档案涂改、勾画、损毁,违者按《档案法实施办法》予以处理。 六、利用开放档案,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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