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 | 人大 | 政府 | 政协 | 新闻信息中心 | 重庆市政府 | 新华网重庆频道  
办公邮箱 用户名: 密码: [新闻热线] [在线投稿] [设为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办事大厅 域情概览 招商引资 政民互动 部门动态 街镇风采 经典栏目 视频点播 传媒快报
领导讲话 | 时政要闻 | 图片新闻 | 投资动态 | 市民办事 | 企业办事 | 特别关爱 | 城乡统筹 | 文明城区 | 市民建言 | 摄影艺术
今日天气:
您的位置:首页 >> 九龙坡部门动态档案管理

查阅档案须知
2008年07月01日  来源:  编辑: 文章管理员
 
      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档案是党和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是历史的真实记录,一切机关、社会各单位和每个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二、社会单位或者个人来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只要持有合法证明: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经接待人员查验无误,即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原件或复制件。利用未开放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接待人员同意后,方可利用未开放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三、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必须说明其目的,并详细填写《调阅档案材料登记表》。如需系统、大量查阅档案,应拟好查档提纲。
四、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勾画、圈点、折叠,严禁私自拆卷或带走档案原件,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时,严禁在阅览室吸烟。利用者因喝开水或使用墨水不当,造成档案污损者,应承担相应的保护技术处理费。
六、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时,必须使用专用纸摘抄档案内容。对索取的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抄、转印、更不得擅自对外全文公布,违者将受到违法处理。
七、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利用档案实行有偿服务。档案利用者索取的复印件在办完收费手续后,经接待人员审查盖章后方可带走。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更多>>


主办: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主办
本网站所刊登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重庆市九龙坡区新闻信息中心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地址:杨家坪西郊路27号 邮政编码:400050 E-mail:qxwxxzx@cqjlp.gov.cn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5001392号
制作单位:新华社重庆分社信息中心 重庆南华中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