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最大限度地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档案是党和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是历史的真实记录,一切机关、社会各单位和每个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二、社会单位或者个人来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只要持有合法证明: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经接待人员查验无误,即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原件或复制件。利用未开放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接待人员同意后,方可利用未开放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三、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必须说明其目的,并详细填写《调阅档案材料登记表》。如需系统、大量查阅档案,应拟好查档提纲。 四、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勾画、圈点、折叠,严禁私自拆卷或带走档案原件,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时,严禁在阅览室吸烟。利用者因喝开水或使用墨水不当,造成档案污损者,应承担相应的保护技术处理费。 六、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时,必须使用专用纸摘抄档案内容。对索取的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转抄、转印、更不得擅自对外全文公布,违者将受到违法处理。 七、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利用档案实行有偿服务。档案利用者索取的复印件在办完收费手续后,经接待人员审查盖章后方可带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