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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2007年11月28日  来源:  编辑: 文章管理员
 
       一、行政许可项目及办理程序:
   (一)、行政许可项目: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及许可事项变更;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申办及许可事项变更。 
   (二)、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1、接件。行政审批大厅窗口依照法律规定,对申办企业提交的选址申请相关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2、选址。市场科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严格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选址审查;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交局领导审查签字,并发给是否同意筹建通知书3、现场验收。被同意筹建的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新开办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完毕后向本局提出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不齐或有误的企业,应当场书面通知应补正的材料,对提交材料完整无误的企业应当场发给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在发出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场科到达现场,严格按照《重庆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现场验收标准》的要求,对申办人的经营场所、人员资格、设施设备、相关制度进行现场审查。检查时,要认真核实申办人提供的材料与现场审查情况是否相符,并签署意见。4、发证。分局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
   1、资料初审。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对申办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原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说明理由。2、现场初审。被同意筹建的企业应当按照《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完毕后向本局提出初审申请及相关材料;综合科对提交材料不齐或有误的企业,应当场书面通知应补正的材料,对提交材料完整无误的企业应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综合科到达现场,严格按照《重庆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标准》的要求,对申办人的经营场所、人员资格、设施设备、相关制度进行现场初审。检查时,要认真核实申办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与现场审查情况是否相符,并签署意见。3、发证。分局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类)。
   (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办条件
   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员条件: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
    2、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经营植入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销售人员应具有所经营产品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经专业培训后上岗;
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等应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
    3、销售员、库管员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并具有专业知识;
   (二)经营场所条件:
    1、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验配场地,面积不少于160㎡(库房在内),经营场地应整洁、明亮,不能在住宅区内;
    2、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售后服务部门,并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验收、维修设备;
    3、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和植入式助听器应具有适宜的经营场所,场所应为不少于40㎡的门市房,其中10㎡以上的检查室;
    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应配备裂隙灯具微镜、验光仪、镜片投影仪、投影视力表等,并有与营业厅隔离的装有深色避光窗帘的验光室。
    经营植入式听器应配备纯音测听仪、助听器电脑编程连接仪、计算机、紫外光机、打磨机等;
    4、应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库,仓库应有必要的消防、通风和防尘、防潮、防鼠、防虫、防霉变的设施、设备。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有专门的仓位和储存条件。
    5、经营重点监控产品和大型医用设备,经营场所应是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拥有产权的商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60㎡;
    6、开办重点监控产品和大型医用设备经营企业应结合当地地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合理布局、定点设置;
    7、第二类医疗器械专卖店(经营单一产品)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门市房,面积不少于30㎡。设医疗器械零售专柜,应由所在商场申请办理《许可证》;
   (三)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1、企业应收集、保存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地方立法的规定;
    2、企业应收集、保存与经营产品范围相一致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标准;
    3、企业应建立、健全保证经营产品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作好记录;
    对首营企业,进货前应对其进行资格和产品质量的审核,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制造认可表(或产品注册登记表),产品合格证,产品标准等;进货后应认真做好购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购/销数量、规格/型号、注册证号、许可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用户单位、购/销日期、检验员、收/发货人,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记录应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两年;
    4、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建立并有效实施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5、经营植入性等重点监控产品,应按照YY/T0287-2003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编制程序文件,并人其规定;
    6、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遵守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
    7、应具有对经营产品进行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和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证明。
    申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个体单店和连锁门店(以下统称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门店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由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门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其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门店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门店、营业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门店、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门店应配置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门店凡须经营处方药的必须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门店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有中药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审核、调配处方;
    门店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的设备;
    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四、)公示场所:九龙坡区公众信息网食品药品栏目 
    二、收费情况: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药监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243号)的规定,收取证书费10元,行政事业性收费举报投诉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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