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申请资料退审制度(暂行)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已受理申请事项申请资料退审的工作,促进分局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科室填写《处室资料退审通知书》(见附件),具体说明退审理由,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退审:
(一)申请人逾期不按要求补充技术性资料的;
(二)对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的事项,拟组组织现场验收,但申请人对现场验收工作开展不予配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给予退审的。
二、予以退审的申请事项,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制作《科室资料退审能知书》,经科室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签审后与受理时企业所报资料形式审查者,签收单一并交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收到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科室资料退审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领取退审资料。申请人领取退审资料时,应当在《退审登记薄》行政审批服务上签字,并交回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拒不领取退审资料的,将再次通知申请人,并保留电话通知记录,资料暂存行政审批中心。
三、本协法自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