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和谐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九龙坡区行政辖区范围。 第二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条例》规定的政府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医院等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除杨家坪街道和谢家湾街道所辖的九滨路外,杨家坪街道辖区、石坪桥步行商业街、石坪桥正街立交较盘陈庹路口、石坪桥横街、立交转盘至桃花溪两边沿街面、滩子口仓储区、华岩寺、龙凤寺、区内一、二级防火单位,中梁山以西各镇的山林;铜罐驿镇和邦碱胺厂区、西彭镇157处,重庆川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五台山天然气贮备站、毛线沟鸿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100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生产中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在2007年2月17日(农历腊月三十日)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陪同看护。 第四条 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的、并由供销合作社组织布点配送的专营销售点购买。非上述专营销售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各专营销售点必须亮证经营,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 第五条 烟花爆竹专营销售时间。在2007年2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21时,限制燃放区域内的各销售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严禁向14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区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 违反《条例》规定,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供销、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供销合作社组织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68780302 第九条 本通告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封贴有由市公安局印制的监封标识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 本通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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