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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07〕3号
2007年01月09日  来源: 区府  编辑: 区供销社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1月4日区政府第50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区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春节期间全区安全稳定,让全区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我区实际,按“谁监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部门职能职责要求,特制定我区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006年春节期间,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禁改限实现了“首放成功”的目标。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全区烟花爆竹在销售、储存、运输各个环节以及燃放安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形势仍然十分严峻。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街镇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社区群众对燃放安全知识了解不够,安全意识不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2007年春节期间,正值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于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全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各镇(街)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九龙坡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大,要求严格,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需要全区上下齐抓共管。为切实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燃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区燃放办),办公室设在区供销社。同时,成立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动执法队,加大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联动执法队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供销社、区交通局等为成员单位。各街镇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组织领导机构,认真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保证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街镇和区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5〕255号)精神,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责任追究”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一)严格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街镇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街镇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条例》,负责森林、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公共聚集场所、军事设施等为重点,加大值班和防范力度,确保燃放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人,落实到点。
(二)明确职责,严格监管责任
区燃放办是区燃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国务院7号令》和《条例》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2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区燃放领导小组的决定;督促各镇(街)和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展开综合执法;落实区燃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公安分局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对运输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等实施许可,依法查处非法运输、违规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实施燃放安全防控工作。
区安监局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审核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监督检查销售单位和零售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依法查处违规非法生产、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牵头处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区供销社是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按照《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做好全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和销售布点工作,严格储存库房的安全管理,规范完善专营配送机制,配合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
区工商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区新闻信息中心要牵头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报道工作方案,加强燃放烟花爆竹法规、规定、燃放安全知识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加强正面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各街镇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贴近群众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区教委和辖区学校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小学生遵守《条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对重大危险源周边地区、繁华闹市区等重点区域,各街镇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确保宣传工作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区农林水利局、区旅游局、区商委、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房管局等部门要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单位加强乡村、森林、寺院、敬老院、车站、码头、物业小区、加油(气)站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区人武部要对驻区部队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区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卫生局等部门要制订详细的火灾扑救、伤员救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执法。从2007年1月10日开始至3月4日止,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力度,对进入辖区易燃易爆物品实施严格的执法检查。同时,在辖区的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渡口等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加大对公交车、客运车辆、客货船只及相关人员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携带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二)强化市场监管和执法。区安监局要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网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采购、储存、销售非法伪劣烟花爆竹行为的,一经发现,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抽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抽检情况,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加强燃放环节监管和执法。区公安分局要统筹安排现场控制力量,确定重点防控的时间和地点,合理安排控制力量。区安监局要牵头对全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摸排,制定严密的控制工作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春节期间,各街镇要对各自辖区的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一个安全督导组包一个危险源目标的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对一”24小时守护,确保绝对安全。同时,各街镇要强化群防群控措施,切实加大对限放区的控制力度,采取街道管片、居委会管段、社区骨干人员管楼管院的做法,保证各方面力量部署到每一个现场;要以人员密集的居民区、主要繁华大街和禁放点周边为重点,派出控制力量巡逻,及时制止违法燃放行为。各村(居)委会和社区业主委员会要召集村民、居民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制定安全公约,引导市民自律,提高公德意识。
(四)依法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对非法储存、销售及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各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要依法没收;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封存,并由区公安、安监、供销部门组织统一销毁,严防回流社会。区公安分局要对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等有关部门移交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刑事案件,加大侦办力度;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各街镇要向社会公布举报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各街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五、明确纪律,追究责任
为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由区燃放办会同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各街镇及部门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重大伤亡和火灾事故的要启动“问责制”,按照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区燃放办的工作联系,通报情况,畅通信息,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各街镇、各部门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200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报区燃放办公室,工作总结于3月8日前报区燃放办公室。
区燃放办公室地址:杨家坪西郊路3号(信合大厦5楼)
联系人:卢品
联系电话:68780320(传真)
值班、举报电话:68780302
邮编:400050
附件:1.九龙坡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九龙坡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界定;
3.九龙坡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时间安排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烟花爆竹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8日印发
 
附件1:

九龙坡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程汝义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成建国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彭觉贵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宋湘平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维稳办主任
李朝亚    区供销社主任
周光荣    区安监局局长
陈朝平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庞  均    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杨定富    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陈辛志    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跃辉    区商委副主任
陈代新    区交通局副局长
李  渝    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区农综办主任
黄  伟    区市政委副主任
张  萍    区卫生局副局长
赖登春    区人武部副部长
罗小林    区房管局副局长
江  丽    区新闻信息中心副主任
附件2:

九龙坡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界定

一、《条例》规定的政府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医院等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禁放区。
二、除杨家坪街道和谢家湾街道的九滨路外,杨家坪街道辖区、石坪桥步行商业街、石坪桥正街立交转盘陈庹路口、石坪桥横街、立交转盘至桃花溪两边沿街面、滩子口仓储区、华岩寺、龙凤寺、区内一、二级防火单位,中梁山以西各镇的山林。
三、铜罐驿镇和邦碱胺厂区、西彭镇157处,重庆川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五台山天燃气贮备站,毛线沟鸿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100米。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生产中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五、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负责设置、张贴醒目的禁放标识,镇(街)安监办要负责督促落实。

 


附件3:

九龙坡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时间安排表

一、销售网点设置
全区设置销售网点280个以内,于2006年12月15日前完成。
二、许可证发放
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模式,于2007年1月15日前完成。
三、配送时间
从2007年1月18日至3月3日止。
四、销售时间
从2007年2月13日开始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止。
五、限制燃放时间
从2007年2月17日(农历腊月三十日)至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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