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规定的政府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医院等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禁放区。二、除杨家坪街道和谢家湾街道的九滨路外,杨家坪街道辖区、石坪桥步行商业街、石坪桥正街立交转盘陈庹路口、石坪桥横街、立交转盘至桃花溪两边沿街面、滩子口仓储区、华岩寺、龙凤寺、区内一、二级防火单位,中梁山以西各镇的山林。三、铜罐驿镇和邦碱胺厂区、西彭镇157处,重庆川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五台山天燃气贮备站,毛线沟鸿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100米。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生产中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五、禁放区域场所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负责设置、张贴醒目的禁放标识,镇(街)安监办要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