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经营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零售点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按市安监局、供销社“关于做好2007年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零售经营网点布点工作”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区2007年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布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专营零售网点布点原则: 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合理规划、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布设和审批。 二、零售点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临时经营零售门点不在禁放区域内,安全距离达到规定的要求:城区零售点之间相距50米以上,销售点50米内无学校、幼儿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销售点100米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 2、房屋结构安全、牢固(砖混结构或以上结构),不得使用明火,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经营烟花爆竹专柜与其它柜保持距离,并做到“三专”(即专人销售、专柜陈列、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存放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存放总量最多不超过50公斤。存放点的电路、电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安全标识醒目,亮证(营业执照、销售许可证、税务证)经营。 3、保证一定的销售量:零售点销售额不少于1万元。 三、临时经营零售点申报的程序: (一)、区安监局、区供销社等部门对专店经营优先,对专柜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并有储存室和守法经营者予以申请填报《烟花爆竹零售点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与其签定《安全经营责任书》和《烟花爆竹专营配送合同》等。 (二)、经营者按合同规定及布点要求在区安监局、区分公司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商品预付货款; (三)、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的培训证明材料; (四)、销售点周边情况示意图;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要求: 对已核定的零售点和配送储存点,要严格按照安全条件要求,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不准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主城区销售规定的品种。不准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 五、申请经营烟花爆竹报名时间、地点:根据以上要求,且愿意经营烟花爆竹的经营者,请于2006年12月4日至8日在辖区各街、镇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名。过期不再受理报名。
特 此 通 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供销合作社 2006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