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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证告知事项
2006年11月24日  来源:  编辑: 文章管理员
 
办理税务登记证告知事项
 
一、政策依据
(一)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二、办证类型及需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三份
2.税种登记认定表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1份
(二)个体户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三份
2.税种登记认定表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三)临时户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四)变更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填一式六份,小规模纳税人填一式三份)
2.所变更项目的复印件1份
3.变更前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遗失补办的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
 
1.登报并带上所登报纸刊登的内容
2.情况说明1份并盖单位公章(个体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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